那笔稿酬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认为,那笔2万元稿酬属于王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权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所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合法取得结婚证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的期间,具体来讲,应当包括:领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或虽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等。
本案中,赵某所得的那笔稿酬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而那笔稿酬的取得时间是2005年12月23日,王某和赵某离婚判决的一审宣判时间为12月16日,应该说取得稿酬的时间是处于他俩离婚案件的上诉期限内,属于“虽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规定。因此,那笔2万元的稿酬应属于王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兴国法院 宋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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