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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笔稿酬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某和赵某于2005年12月15日被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当时宣判的时间为12月16日。今年3月份,王某听说赵某曾在2005年12月23日收到过一笔2万元的稿酬。于是,王某要求共有那笔稿酬,但是赵某坚持认为这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因为当时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已经明确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而双方均无异议,也没有上诉。他所得的那份稿酬是在判决之后,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笔者认为,那笔2万元稿酬属于王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权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所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合法取得结婚证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的期间,具体来讲,应当包括:领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或虽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等。

本案中,赵某所得的那笔稿酬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而那笔稿酬的取得时间是2005年12月23日,王某和赵某离婚判决的一审宣判时间为12月16日,应该说取得稿酬的时间是处于他俩离婚案件的上诉期限内,属于“虽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规定。因此,那笔2万元的稿酬应属于王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兴国法院 宋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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