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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秘密转移被交警扣押的车辆构成盗窃罪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利某因交通肇事,其一辆桑塔纳轿车被交警扣押。当天晚上,利某趁值班人员不备,用备用钥匙将车开出停放地点,隐藏于其朋友处。四天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车才被收回。

    有人认为,利某转移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只是为了逃避承担肇事损失,故不构成犯罪。

    笔者则认为,利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的确,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自己的财物不能成为本人的盗窃对象。但是,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由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产,也应以盗窃罪论处:一方面《刑法》第91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也就是说,虽然国家、集体所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财物,其真正的所有权仍属于原物主,但从法律角度上看,这一过程中已暂时将该财物拟制转换给了国家或者集体。即利某被交警扣押的桑塔纳轿车在当时已属“公共财产”;另一方面,财物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或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下,是不得丢失、毁损的。如果财物被所有人自己窃走,同样等于国家机关或他人丢失,将导致国家机关或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轿车被扣押后,如果利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因交通肇事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或行政处罚,相关部门有权拍卖被扣押轿车,用所得价款清偿。而轿车被盗,无疑应由交警部门在轿车价款内担责,等于免除了利某的相应义务。即是利某在轿车处于交警占有时,已秘密将交警占有转为自己占有,属非法占有。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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