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强搬他人财产是否属于抢劫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2月,因刘某辱骂过王某引起纠纷,刘某答应赔礼道歉。后刘某未履行,3月15日王某带人到刘家,责问刘某为什么不赔礼道歉并发生打架,刘某被打伤,伤情鉴定为轻伤乙级。打架被劝开后,王某气愤地将刘家的一台彩电搬走。3月17日,刘某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民警于3月18日到王某家提取所搬东西。检察院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起诉至法院。本案中,有证据证实王某等人事前没有进行过商量。被告人王某供述搬走彩电是迫使刘某赔礼道歉,之后会拿回给他。被告人王某搬东西时没有受到被害人的阻拦。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理由是:王某将刘某打伤,伤情程度为轻伤乙级。王某又搬走一台彩电,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夺罪。理由是:故意伤害罪的分析同上。打架被人劝开后,王某没有使用暴力的方法、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产,属于抢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一开始没有夺取东西犯意,但停止打架时,是否临时起夺取他人财产的犯意,很难确定。据被告人王某供述,搬东西的目的是要被害人刘某赔礼道歉,但王某没有主动把东西拿回去而是公安民警到他家提取,故难以认定王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刑诉法》第162条第二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搬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当场使用暴力,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认定为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赣县法院 温跃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思南律师
江西南昌市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