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消费权益案例 >> 查看资料

赠品质量有瑕疵 出了问题也担责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今年4月,于某在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全自动洗衣机,电器店赠给于某一只电热壶。第二日,于某在使用该电热壶时,手被电热壶外壳电击伤,造成手指关节严重创伤。于某起诉到法院后,并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电热壶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外壳带电。

    评析:本案是因赠品劣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焦点就在于: 购买商品时所得赠品有质量问题导致受赠人损害,出卖商品的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解决此争议需要弄清楚两个问题:第一,本案中电器店的赠与是否是无偿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一、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 二、受赠人表示接受此赠与行为。而本案“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此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此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被告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被告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第二,既然被告某电器店赠送电热壶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被告某电器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于某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没有异议。

作者:石城法院 付红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