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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无山林确权证书或证明的案件如何确权?

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曾某与廖某系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双方都认为自己对坐落于虎岗村的山林拥有使用权并多次发生纠纷。赤土畲族乡政府于2007年7月作出处理决定,认为讼争山林使用权归廖某。曾某不服并向南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康市政府维持了赤土畲族乡政府的处理决定。曾某再次不服,以赤土畲族乡政府为被告,以廖某为第三人,向南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赤土畲族乡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并确定讼争山林使用权归曾某所有。 

    经审理查明:虽然曾某和廖某一直对山林权属存在争议,都未在林业“三定”时期和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取得山林确权证书或证明,无法证明争议山林权属发生了转移,但第三人廖某却拥有了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县内的山林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期间确定的权属处理;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地改革时期确定的权属,凭当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处理”。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赤土畲族乡政府以第三人廖某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认定讼争山林使用权归廖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作出了维持判决。 

    本案难点在于争议双方若都无山林权属证书或证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山林权属纠纷,南康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凭借有效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确定山林权属的个案为基层乡镇类似山林权属争议提供了值得借鉴的行政诉讼判例样本。

作者:南康法院 张雷 陈磊 贾春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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