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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婚姻怎能到白头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组建家庭之源。婚姻美满,家庭幸福,是千百年来人们所追求的美好憧憬,是和谐社会中一支悦耳的轻歌。这支轻歌,如泉水叮咚、涓涓潺潺。千万个家庭的和谐稳定,才有社会和谐发展的根基。

    然而,由于少数人对待婚姻家庭的存在理性上的偏差,草率结婚,婚外有念,隐瞒真情,借婚交易,家庭暴力等等现象,导致一桩婚姻一场悲剧,一对夫妻变成了“朝露哥”。

    [案例一]闪电成婚:基础不牢的婚姻不长久

    这是四年前的一个案件。田君平是某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较为丰厚的收入,家境也较好。虽到了谈婚成家的年龄,女朋友八字都还没有一撇。一天晚上,田君平到某舞厅消谴,在朦胧的灯光伴着激越悠扬的舞曲声中,一位妙龄女子过来邀请田君平下了舞池,随着翩翩舞姿的旋转,田君平得知该舞伴名叫李可芸,毕业后分到某事业单位工作,时年22岁,未婚。一曲终了,双双落座于舞厅的开放式包厢。田君平简单向李可芸作了自我介绍。不知是一见钟情还是烈火干薪,双方立即由舞伴升为恋人,不到10天就结婚成了家。可是新婚不到半个月,夫妻之间就因嗜赌、懒惰、恋舞、不善家务、文化差异、性格不合等无法共同生活。从双方认识到起诉离婚,不足一个月。

    无独有偶,2005年2月1日,时年30岁的农民葛日久经人介绍与27岁的余又花认识谈婚,2月3日,双方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外出到浙江某厂一起打工。4月8日,余又花便借身体不适之故,让丈夫葛日久替她请假。等葛日久下班回宿舍,余又花不见了踪影,葛日久无数次多方寻找,至今音讯全无。2006年2月21日,葛日久提起了离婚诉讼。

    点评:这两起离婚诉讼,法院查明事实后,均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导致这两桩婚姻短命的直接原因就是男女双方均未相互了解,缺乏起码的感情基础,双方对各自的性格脾气、习惯爱好、文化素养、家庭环境等也都不尽知晓,只图一时之欢,而草率闪电成婚。没有感情基础、不是真正情投意合的草率婚姻,注定也会“闪电”死亡。

    [案例二]双双换亲:换得亲来却换不了心

    在W县一个偏远的小乡村,由于经济、交通等方面原因,何月林与吴仕洪两家都为自己儿子的婚姻大事犯愁,早该成家的儿子一直未能相上亲,父母之急胜于子女之急。2003年10月,经媒人撮合,何月林与吴仕洪打起了相互换亲的如意算盘,使两桩婚事一朝成。即何月林的女儿何兰枝嫁给吴仕洪的儿子吴天育,吴仕洪的女儿吴小英嫁给何月林的儿子何大明。两家的儿子不反对,可两家的女儿都不同意父亲的做法,表示坚决不换亲。双方父亲压劝相加,两对“恋人”分别于2004年3月10日、12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儿女的两个父亲似乎了却了两双儿女大事。婚后,何大明与吴小英仅共同生活了4天,就因产生矛盾而分居生活;何兰枝与吴天育俩因受何大明、吴小英分居的影响,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更莫说同居。2006年春节刚过,何家的“两兄妹”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家的“两兄妹”离婚。通过法庭调解,两对以换亲而同时成亲的夫妻同时解除了换亲之痛。

    点评: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案例当事人双方父亲的行为,是典型的包办、干涉、强迫子女婚姻自由的行为。两对儿女结婚,更不是“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象这类以换亲联姻,男女双方又无感情基础,只是屈于“家长”压力而被迫成婚的,只要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一般都能依法得到支持。包办换亲是破坏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恣意干涉子女婚姻自由、损害男女青年切身权益的违法行为。换亲难以换心,换亲难以使青年男女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且这种婚姻关系也难长久维系。

    [案例三]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的杀手

    2003年2月,朱艳枝与同村的男青年柯弋军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后,举行了轰轰烈烈的婚礼。次年1月,朱艳玲剖腹生子,柯弋军不情愿地付了2300元手术费。2005年春节后,夫妻二人去广州某厂打工,常为经济开支争吵。当年7月20日下午,朱艳枝因身体不适想上医院,柯拒绝拿钱给朱看病,双方因争吵升级为打架。柯弋军卡朱艳枝脖子,朱一挣扎,柯用拳头狠打朱头、脸部,致朱艳枝轻伤甲级。同时柯对朱的病和伤既不求医问药,也不护理照料。朱艳枝以本就不牢固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了朱艳枝的请求。

    点评: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法修订时增加的内容,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尤其是夫妻之间的暴力,是直接而严重的伤害夫妻感情,并导致夫妻感情骤然破裂的杀手。当然,夫妻任何一方,只要遭受家庭暴力的不法侵害,都会对夫妻一方的身心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对不堪家庭暴力的离诉之诉,不但依法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实施暴力造成伤害结果的一方还应依法承担另一方身体损伤和精神伤害方面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家外寻花:最好的鸳鸯也两分飞

    甘允中与刘巧巧于2005年春天的一个月圆之夜拜了天地,被村民们夸为是一对俊男加靓女的好夫妻,让四邻三乡的亲朋好友、同窗熟人都成一时羡慕的谈资。度过蜜月,甘允中安顿好新婚妻子,开着自家的“别克君威”,到离家百余公里的地方去经营他承包的工地。头三个月,每隔十天半月,这辆显露家境的“别克”总会停在自家的小洋楼前。但半年后的一天,早已听到旁人议论丈夫“家外寻花”的刘巧巧突然出现了甘允中的租住地,发现甘真的“家外有家”。初恋情人,职场女朋友都曾光顾过甘的“寓所”。愤怒至极的刘巧巧收集了足够证据后,坚决与甘允中离婚,法院支持了刘巧巧的主张。

    [点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则案例是丈夫对妻子不忠诚、不尊重的典型表现。已婚男女双方,互不忠实,互不尊重,家外寻花问柳,其结果都会是拆散家庭,即使最好夫妻感情也必然破裂。家外寻花是打散鸳鸯的恶棒。

    [案例五]无效婚姻:到头来终归都无效

    赵化安因患性功能障碍等综合性疾病,于2001年11月5日由法院调解与王晓芝离婚后,再经两年多方治疗均未见效。2004年秋,赵化安隐瞒了自己的病史,又和在一起打工相识的外省姑娘林双妹谈起恋爱,并于当年春节前将林双妹带回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了婚礼。婚后一年多来,由于赵化安疾病原因,夫妻一直不和。林双妹无奈之下,于2006年1月5日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赵化安隐瞒不能结婚的病史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桩无效婚姻依法解除。

    点评: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而隐瞒实事与他人结婚的,是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当然不受法律保护。本案的赵化安因为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导致前妻离婚,尔后在医治无效的情形下,又故意隐瞒病史,再和林双妹结婚,结果还是上演了同样的离婚悲剧。要知道,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即使重复多次也仍然无效。

    结语:导致婚姻关系难以维持长久的原因还很多,如婆媳不和、遗弃、虐待、嗜赌、不承担家庭责任等不一穷举。婚姻关系是本书,要细读细品;婚姻关系是块地,要善耕善作;婚姻关系是张网,要织好织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詹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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