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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转手福利房性质的认定

发布日期:2009-0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福利房是指政府按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免除房地产地价、按房屋的成本造价售给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职工,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福利房可以转让,但是受到限制。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21条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 1999年2月10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根据上述两个法规、规章的规定,可见国家对于福利房也在逐步进行改革,希望福利房慢慢成为历史。虽然现在福利房是在慢慢萎缩,但是却仍然存在。如果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了福利房之后,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房子就归职工个人所有。之后房子再行转让就跟普通的商品房之间的买卖没有两样。

  如果职工没有补交相关费用,但是房子之间的转让是在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转让,对于此种情形,笔者认为该房子的性质仍然是福利房,因为福利房顾名思义,就是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至于是职工甲还是职工乙则没有关系。

  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对福利房的转让有限制性规定,但是由于在现实的操作中很是混乱,单位职工在未补交相关费用后就直接转让给单位以外的其他人的事情,常有发生。再加上一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是很强,也没有去房管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以为手上有了房产证,房子就是自己的,而不管产权证上的户主名字是不是自己。房管部门也无从得知这种情况,从而及时进行查处。那么这个时候,职工转让出去的房子尤其是几经转让的房子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呢?即便现在的“房主”是以商品房的价格购买的房子,但是由于在房管登记部门,房子的性质仍然是福利房,笔者认为,此时的房子的性质仍然应当认定为福利房。而几次房子交易应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房子现在“房主”可以向自己的前手(即跟自己交易房子的人)追偿。

作者: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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