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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洪涛、常树强抢劫案评析

发布日期:2009-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洪涛,男,17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广饶县丁庄镇李道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1年4月1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转逮捕。

  法定代理人李相金,男,45岁,汉族,农民,广饶县丁庄镇常寨村。系被告人李洪涛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振英,女,43岁,汉族,农民,广饶县丁庄镇常寨村,系被告人李洪涛之母。

  辩护人孙少山,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树强,男,19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广饶县丁庄镇常寨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1年4月1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转逮捕。

  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洪涛、常树强与聂广玉(已判刑)于2000年8月29日中午,在广饶县西刘桥乡桑一村燕林东家喝酒,下午4时左右,刘永亮(在逃)和他人从淄博市租淄博市公交公司陈强的鲁E—05437号红色夏利车来到燕林东家,提出不给出租车费并让燕林东、李洪涛、常树强、聂广玉将出租车赶走。后刘永亮将出租车骗至桑一村西边,聂广玉、李洪涛、常树强三人骑一摩托车追上出租车,以暴力手段抢劫出租车司机陈强现金50元,摩托罗拉87C型手机一部,价值900元,抢劫随从人员罗光BP机一部,价值100元,总计价值1050元。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洪涛、常树强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洪涛及其法定代理人李相金、王振英、辩护人孙少山,被告人常树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洪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事实予以供认,但以是别人叫他去的,他只是打了被害人一耳光,踢了一脚,BP机、手机、钱不是他抢的为由,为自己辩解,其辩护人孙少山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洪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李洪涛是从犯、偶犯、未成年犯,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应减轻处罚并建设法庭对李洪涛适用缓刑。被告人常树强以自己没有打人,BP机是别人让他要的为由,为自己辩解。

  【审判】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洪涛、常树强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劫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洪涛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犯罪,应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部分正确,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处李洪涛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常树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洪涛、常树强服判,并未提起上诉。

  【评析】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抢劫财物的行为。

  二、 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但是,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抢劫财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权利。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它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由于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所以,被抢劫的财物限于动产,非法侵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暴力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等,足以危及其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任其当即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

  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抢走财物。这种威胁,一般使针对被害人的 ,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人惊恐而不敢反抗。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者胁迫方法之外,防罪分子对被害人施加某种力量。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 ,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劫走其财物。

  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只是抢回自己被骗取或者赌输的财物,不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李洪涛、常树强是在他人的指示下,赶走出租车,目的是不付出租车费,这时,他们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着手“赶走出租车”时,却采用了殴打的暴力手段,并明确提出让被害人交出钱和手机、BP机,被害人在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告人将被害人的现金、手机和BP机抢走。二被告人开始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赶走出租车”的过程中,临时起意,在主观上产生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故意。在客观上,表现为当场使用了暴力,并当场抢走了被害人的钱物。被告人李洪涛、常树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对钱物的所有权,而且使被害人的身体受到了伤害。综观全案,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李洪涛、常树强虽已构成了抢劫罪,但二被告人在主观恶性、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上都小于与携带凶器、有组织、有预谋的抢劫案件,并且李洪涛、常树强年龄较小,常树强犯罪时刚满十八岁,李洪涛审判时还未满十八周岁,刚刚从学生步入社会,涉世不深,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对社会及自己的行为认识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挽救、感化青少年,我们采取了从轻和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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