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浅析大陆对台政策的“新十六字方针”

发布日期:2009-08-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回顾2008年,两岸的各个方面交流的深化和彼此关系的发展可谓高歌猛进、硕果累累。特别是随着2008年12月25日两岸海运直航、空运直航、直接通邮的正式启动,“大三通时代”就此来临。虽然仍有诸多棘手的问题尚待解决,但毋庸置疑的是,两岸关系的发展已经迎来了难得历史机遇。如何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摒弃猜疑、深化互信、牢牢把握黄金时机,成为摆在两岸人民面前共同的课题。2008年5月以来,两岸领导人在交流接洽的过程当中提出了“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十六字方针,而这一方针也得以在胡总书记12月31日的《讲话》 [1]中再次体现。但是,我们认为,这十六个字的概括主要是从当前的两岸关系迅速发展的情况着眼的,具有极强的阶段性和针对性。也就是说,虽然该方针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对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却难以从更长远、更宏观的视角阐释解决台湾问题的纲领性内涵。因此,我们试把新形势下台湾问题的解决进路另行归结为十六个字,即:法理统一,一国两制,和平发展,振兴中华。以下试详述之。
 
  第一,法理统一。在台湾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法理统一的作用呈现出多元化特点。首先,法理统一是两岸统一的基础,是反对台独的重要武器。由上文分析可知,不论是大陆的1982宪法还是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不论是孙中山先生的“主权治权理论”还是邓小平同志的“一国两制理论”,都对海峡两岸的统一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就是说,不论大陆还是台湾,不论宪政理论还是立法实践,在“统一”的层面上都拥有着相通的法理基础。这是两岸展开一系列交流合作直至逐渐融合的必要前提。其次,法理统一还表现在统一过程中相关政策的法律化。在解决台湾问题的过程中,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特点,我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对于解决具体问题而言,政策手段所具有的灵活性和及时性至关重要;对于具有普遍性的根本问题而言,则需要把相关的政策进行法律化,借助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达致预期的效果。《反分裂国家法》的颁布实施,正是反台独政策法律化的典型体现。最后,在两岸统一真正实现后,通过相关立法将统一的事实在法律层面予以确定,也是法理统一的题中之意。在当年运用“一国两制”理论圆满解决港澳问题的过程中,我国不仅为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制定了基本法,更通过修宪将“回归”的事实进行最高层面的法律确认。该举措为解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自治权范畴、国际地位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港澳的进一步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一国两制。胡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30年来两岸关系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推动两岸关系发展,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最重要的是要遵循‘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一国两制”理论在解决台湾问题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得到了又一次重申。我们认为,如下三个问题必须被强调。首先,在根本问题上,我们必须尽量遵循“一国两制”理论的原义。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发展了六十余年,已经渗透到了台湾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细枝末节,因此,在实现祖国统一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原义,保留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并促进其更好更快的发展,这是确保台湾继续繁荣稳定的重要前提。其次,本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哲学原理和“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论,我们又不能完全拘泥于“一国两制”理论的所有原义,而应当根据台湾的现实情况进行适当的变通。如前文所分析的“治权并存理论”,就是针对台湾相对于港澳的诸多特殊性所引出的探讨。必须指出的是,这一分析绝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理论创新,而是结合客观实际对原“一国两制”理论的合理阐发和适当引申,因此仍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意。最后,“一国两制”不仅是台湾问题解决过程中的指导思想,更是两岸统一实现之后对台湾地区进行宪政安排的理论基础。在统一问题解决的过程中,“一国两制”体现为对台湾资本主义制度现实的承认以及在“一国”基础上展开探讨和磋商的广阔空间;在两岸统一实现之后,“一国两制”将集中体现于针对台湾地区的宪政地位、自治权能、国际地位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予以正式确认的台湾地区基本法之中。
 
  第三,和平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在处理海峡两岸关系上也同样适用,因为这是两岸人民共同的福祉所在。台湾问题持续的近六十年间,有紧张也有缓和,但是在大方向上始终保持着总体和平的态势,而当前更是迎来了难得的“蜜月期”。随着近年来两岸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交流的不断深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开创并扩大了两岸双赢的局面。况且,台湾囿于其非主权国家的地位,在许多国际经济活动中很难获取优势地位,这使其更加需要大陆的扶持与庇护。和平发展辩证统一,互为基础。只有继续保持两岸的和平局面,才能促进包括两千三百万台湾同胞在内的所有中国人民的福祉;也只有保持两岸在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良好发展,才能进一步巩固这来之不易的和平态势。胡总书记在《讲话》中也明确提出:“为有利于两岸协商谈判、对彼此往来作出安排,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为有利于稳定台海局势,减轻军事安全顾虑,两岸可以适时就军事问题进行接触交流,探讨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问题。我们再次呼吁,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但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和平发展是两岸关系良性发展的题中之义,但这并不是说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不能有丝毫的变通——如果有朝一日台独势力再度发难,并引发《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规定的“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我们也将毫不犹豫的根据既定的法律程序,启动适当的应对措施,并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手段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第四,振兴中华。中华民族是一个拥有悠久传统的统一的民族,以其光辉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屹立在世界的东方。二十一世纪,中华民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无论是大陆人民,还是台湾同胞,都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的历史责任。在这一伟大目标的指引下,我们更应该以“振兴中华”这一共同的民族利益为最高价值来处理两岸关系,让台湾问题的矛盾与对立在团结统一的氛围里逐渐淡化,让海峡和谐共荣在振兴中华的旗帜下熠熠生辉。正如胡总书记在《讲话》中所言:“两岸统一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必然。尽管前进道路上还会出现困难和阻碍,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心、不懈努力,紧紧依靠两岸同胞,就一定能够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迎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锦绣前程。”


【作者简介】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1]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了题为《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讲话(以下简称“讲话”)。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