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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概述

发布日期:2009-09-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所有权的概念
 
  (一)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这种独占性的支配,在法律上体现了物对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法国经济学家布朗基把所有权看作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的原动力”,法国大律师兰盖则提出了“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这一著名命题,马克思曾评价说,兰盖的这句话“表明了他见解的深刻”。 [1]西方近代所有权制度之确立有赖于如下三种理论假设:人性恶假设构成所有权之伦理学基础,资源稀缺性理论构成所有权之经济学基础,理性秩序假设构成所有权之哲学基础。 [2]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为产生他物权的基础,是最典型、最基本的物权。所有权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法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整体发展与个人人格健全的必要基础。 [3]各国民事立法无不重视对所有权的规制,努力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该法实施20年以来,为规范和调整财产所有权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物权立法也在试图精心构建一套有利于维护物的归属秩序的所有权规则,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二编专门规定了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这是立法给出的所有权定义。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在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列举式和概括式。列举式是从具体列举所有权的权能或内容的角度加以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的规定;概括式是不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而是抽象概括所有权的内涵或性质加以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应注意者,概括式的定义多见于物权法理论研究与物权法教学之中, [6]列举式的定义多见于物权立法或者民事立法之中。概括式与列举式各有优劣,但均表达出了所有权定义中的主体、客体与内容等基本要素。从民法理论上,结合学者对所有权定义的研究,我们认为,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涵义
 
  从所有权的立法和法理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它包含两层涵义:
 
  1.所有权的外延
 
  所有权主要是民事主体(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广泛的物之归属权,原则上所有权人享有物上所有可能的权能”。 [7]完全可以说,所有权的外延体现出来的其实是所有权的行使方式、权能、内容和作用。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从所有权人角度观察,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的方式主要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的权能主要是所有权本身所具有的支配内涵的外在体现,这同时也是所有权的全部内容,民事主体对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四项权能或者内容是否完全就是判断标志;最后,从所有权的作用角度观察,所有权又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作用,其他任何物权种类不可能同时完全具备这些作用形式。
 
  2.所有权的内涵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物的一种全面支配权,支配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上位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对物的排他性控制的权利。支配权通过所有权权能的不同组合运用而实现,支配的方式不同,所有权行使的形态也不尽相同。 [8]质言之,支配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灵魂,是他物权的泉源;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非所有权本体,所有权的中心为单一的支配力。 [9]由此可见,作为所有权内涵的支配权以及支配性质是产生作为所有权外延的各项权能的内在力量,支配着各项权能形成不同形式的组合,展示所有权的不同形态。
 
  二、所有权的特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当然会具备物权的一般特性,但作为物权下位概念的所有权,与他物权相比,也具有自己所特有的一些特性。民法或者物权法研究者也大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所有权的特性进行阐述或者归纳。我们认为,所有权的特性包括权能的完全性、客体的有限性、地位的自主性、期限的恒久性和效力的弹力性,兹分析如下。
 
  (一)权能的完全性
 
  权能的完全性,即是说所有权是完全的、全面的支配权。物权不同,物权人享有的支配权的范围也不尽相同,所有权是自物权,其支配权能是完全的,但他物权只是对他人的物在某一方面所享有的支配权,是不完全的支配权,权利人只具有所有权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权能,或者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具有处分承包土地的权利,四项权能因缺少处分权能而变得并不完全。因此,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限制物权或者定限物权。
 
  (二)客体的有限性
 
  所有权的客体只限于有体物与在法律上视为有体物并客观存在的物质(如电、热、能等), [10]权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这与他物权有所区别,而他物权的客体除了物以外,还可包括某些权利,如权利质押产生的权利质权,即是以权利作为客体的。当然,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任何物权的客体都具有有限性,如我国的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不动产,且主要是土地,而担保物权因种类、形式之不同也会有不同的客体要求,例如,质权的客体即不可能是不动产。但是,从权利客体的最广义视角观察,所有权的客体仅仅限于物,而不可能有权利形式的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有限性。
 
  (三)地位的自主性
 
  所有权具有自主性,它的存在既不依赖于其他权利,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相反它是派生其他权利的源泉。如他物权即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1]这即说明,所有权是一种独立物权,具有派生他物权的自主性,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不需任何中介即可直接、无条件地支配其物,并依自己的意志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除此之外的物权为他物权。
 
  (四)期限的恒久性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以期限为要件,不因时效而消灭。一方面,法律不限定所有权的有续期间,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需设定其期限。因此,凡是永久地禁止所有物处分的约定是无效的;所有人虽长期放置所有物而不使用和收益,其所有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 [12]他物权则一般是有期限的,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到来之日就是权利消灭之时。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是无期物权,而他物权是有期物权。
 
  (五)效力上的弹力性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其内容可以以不同方式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其他支配形式而与整体的所有权分离,然而所有权并不丧失,而权能的分离又是有期限、有条件的,一旦条件丧失或期限届满他物权消灭,所有权就恢复其内容或权能圆满状态。
 
  需要指出,对于所有权的这些特性,各国民法通常都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有例外,《俄罗斯民法典》关于“向他人转移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而自己仍为财产所有人”的规定,体现了所有权的整体性与弹力性。 [13]当然,物权法学者在总结所有权的特性时大抵是上述几个方面,也有学者指出另外一个特性,即近代所有权的观念性,认为所有权系观念的存在,而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所有人即使现实不直接占有、支配标的物,他对标的物仍享有所有权。 [14]但我们认为,所有权的观念性或者价值性是由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基础条件所决定的,尚不足以成为所有权本身之特性。
 
  三、所有权的本质
 
  所有权的本质,即所有权的本源属性或者根本属性。但所有权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民法哲学意义上的追问。在西方学者中,关于所有权本质的学说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15]
 
  (一)先占说
 
  这一学说为罗马法学家所倡导,后来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详尽阐述了这一学说。该学说认为,所有权的本质是对于无主物优先占有的一种认可。然而,先占只不过是一种事实,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因此,先占的事实是不能产生所有权的,即使对自然物能够因先占取得所有权,而劳动的产物也是不能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
 
  (二)劳动说
 
  这一学说为英国学者洛克所提,法国学者卢梭也持此种学说。该学说认为,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所有权的本质是对于自己劳动所得的认可和保护。劳动说事实上掩盖了私有制条件下有产阶级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事实,因而不能正确说明所有权的本质。
 
  (三)人性说
 
  这一学说为18世纪和19世纪许多西方学者所主张,其代表人物是蒲鲁东。该学说认为,所有权的本质被描述为人类天性的要求,也即定分止争、各得其所的要求。人性说不能说明何以一些人拥有大量的物质财富,而另一些人则很少或者没有物质财富这样一个社会现实,实质上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抹杀了私有制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鼓吹私有制的天然合理性,因而也是不正确的。
 
  (四)法定说
 
  这一学说为当代许多资产阶级法学家所倡导。该学说认为,人类需要财产虽然是出于人类的本性,但如果没有法律加以确认和保护,则人类就会经常因财产而争夺,社会秩序就不会安定,因此法律创设了所有权制度,在法律创设以前,不可能有所有存在。诚然,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但法律本身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而该学说也只说明了所有权的现象而未揭示其本质。
 
  除此之外,还有社会契约说、绝对意志说、自然权说、神授说、社会说等。 [16]这些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试图从不同的侧面揭示所有权的本质,其中一些学说亦不乏积极成分,但由于其阶级局限性,不可能正确揭示所有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其本质在于表现和保护特定的历史时期的所有制关系,即一定社会中所有权关系的状况,只不过是该社会生产资料归属状况的写照。
 
  (本部分约5500字)
 
  〔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物权法原理》之第二编“所有权”之第一章“所有权的一般原理”之第一节“所有权概述”。原著可参阅石春玲主编:《物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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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1] 刘凯湘、张云平:《所有权的人性根据》,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2] 刘云生:《西方近代所有权立法的三大前提——所有权的伦理学、经济学、法哲学思考》,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3]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113页。
[4] 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
[5] 参见我国《物权法》第39条。
[6] 例如,可以把所有权概括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参见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抽象概括式,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采取的就是抽象概括式,但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却采用列举式,其理由主要是,如果以抽象的所有权概念去拆解具体法律关系,常常会遇到所有权失灵现象。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220页。
[7]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8]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页。
[9] 参见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229页;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256页;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页。
[10] 应注意者,有体物不等于有形物,有形物是指物具有一定的形态或形状,故有形物一般仅指固态的物,但民法上的物除固态物以外还包括液态与气态之物。参见刘凯湘:《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需要指出,我国《物权法》在规定物的定义时,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参见《物权法》第2 条第2款,在规定所有权时,也明确将所有权的客体界定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参见《物权法》第39条。但《物权法》并未进一步就不动产和动产作出解释,尤其是动产,究竟仅指有体动产还是也包括无体动产(例如虚拟财产)?按照传统民法物权理论,民法上的物就是指有体物,但随着社会经济之变革与科学技术之进步,物之表现形式越来越多,以虚拟财产为标的之纠纷也逐渐产生,因此,笔者认为,所有权之客体除了有体物之外,也应包括部分无体物。
[11] 参见我国《物权法》第40条。
[12] 尽管所有权以永久存续为其本质,然而无碍于所有权处分时的法律行为附有终期或者解除条件,当终期届至或解除条件成就时,该处分行为虽失其效力,但对所有权本身并无影响,只不过是权利主体的变更而已。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0页。
[13]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14]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100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9页。
[15]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肖厚国:《我们凭什么取得物权?——洛克的劳动财产哲学解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5),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37—265页;翟小波:《你凭什么拥有财产?——西方财产权正当化理论探讨》,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2),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0—321页。
[16] 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51—52页。转引自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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