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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发布日期:2009-09-12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诉书
                    
我是**,是**经销处的法定代表人。 200362日,我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公司)签订的《火车槽车供气协议书》,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按时供气给**公司。但是被告却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迟迟不交付我货款。我共计垫付货款261342.97元,租车费24000.00元,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70000元和冲抵伤害赔偿的40000元,现在仍欠我175342.97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我将**公司诉至**市人民法院。但**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证据的采信不符合民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致使事实认定错误,错误适用法条,使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具体理由如下:
1、**人民法院认为,我提交的于200381822829923**分行新华分理处出具的银行现金缴款单缴款人为中国石化,所以实际缴款人不是我。但依据实际交易习惯,向中国石化购买石油,必须以中国石化的名义把款交到中国石化的账户上,然后该公司才能付货。并且以前**公司交款也是以这种方式,不能以形式上的缴款人不是我本人来认定这几笔现金不是我交的。另外有证人**明书面证言证明这笔前是我交的。
2**市人民法院认为,现金汇款回单不是原件,不能作为证据。但我认为,此种认定不符合《证据规则》及《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回单作为一种书证,原件的证明力大于复印件,但是不等于说复印件的没有法律效力,而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本案中,回单经过与**分公司财务科对账,能够证明回单的真实性,而且回单的取得是直接从银行复印所得,合法有效。因此认定回单无效时没有法律依据的。
3**市人民法院认为**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理由是证人应当出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但并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其证言就当然无效。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比率并不大。如果仅以证人没有出庭为由,不问其证言是否真实、客观、合法、有效,而不予采信,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4**法院认为,我提交的律师询问笔录不符合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法》,都明确赋予了律师取证权,而律师询问笔录时律师行使取证权一种具体体现,她与单纯的证人证言不同。**市人民法院二者混为一谈,是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5**市人民法院认为,**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他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我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尊重事实的,是严重错误的。邱贞平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是我单位在与**公司的经济往来过程中一直是与**联系,所有事务都是由其处理,包括《火车槽车供气协议书》都是由邱贞平签署的,泰山公司在未发生纠纷之前也是按照该协议执行的。因此**平与**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的录音证据是我和**之间关于该笔争议业务的谈话,**对该笔欠款事实的承认应该视为是**公司的承认。所以**市人民法院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我的请求合理、合法。但**市人民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证据认定缺乏法律依据,错误裁判,导致我的权利得不到保证,因此请求有关部门关注此事,还我一个公道。
申诉人: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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