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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结冰酿交通事故 法院判令司机与车主共担责

发布日期:2009-10-19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 张建华 费娜    发布时间: 2008-06-26 09:17:38
     中国法院网讯   因为路面结冰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公司被依法追加为被告。6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年1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张龙(化名)在沪宁高速公路驾驶一辆小客车,该车登记车主为乔丽(化名)。当张龙驾车行驶到沪宁线131公里处时,由于路面结冰等情况,追尾撞上了前方由彭某驾驶的一辆小客车,导致乘坐该车的王某等人受伤、车辆损坏。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张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彭某等人均不负事故责任。张龙驾驶的小客车没有投保交强险。2008年3月10日,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龙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应张龙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     张龙、乔丽辩称,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应当预见路面结冰,并且有能力、有权力关闭高速公路,阻止车辆驶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提出事故是由张龙个人造成的,与乔丽无关,乔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宁沪高速公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张龙在结冰路面上没有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而发生的,张龙应负全部责任。并且其公司仅是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等活动的经营管理单位,没有关闭高速公路的职权,不是执法主体,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事故的发生与其公司无关,公司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宁沪高速公路公司是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的经营管理单位,依照交通管理法规,该公司无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的决定权。事故发生是由于车辆驾驶人违章造成,车辆驾驶人是否减速慢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及路面是否结冰、何时何地结冰、结冰程度如何是宁沪高速公路公司所无法控制。同时,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已在沿途设有警示信息提示,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宁沪高速公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龙驾驶机动车在结冰高速路面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及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撞击前方的机动车,致车内乘员受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由于其所驾车辆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故全部赔偿责任由张龙一方承担。鉴于被告乔丽是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与张龙又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龙驾车属履行家庭私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应当共担风险,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龙、乔丽共同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4000余元,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宁沪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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