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案例:违规卖出交强险 出了事故也得赔
发布日期:2009-10-26 作者:李英俊律师
按规定交强险投保期限应为1年,但保险公司却不按相关法规,接受了一辆普通客车投保1个月的短期交强险。保险到期后,投保人并没按规定继续购买交强险,不幸该车又因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需承担30%的责任。为此,承保短期交强险的都邦财保雅安支公司,因保险期限已过拒绝赔付。日前新津法院就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审理。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强险属强制保险的范围,如无法定的条件,强制保险期限为1年。都帮财保雅安支公司没有按照条例进行审查,就接受了这辆普通客车投保1个月的短期交强险,这种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都邦财保应依法承担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赔偿,赔付11.5万余元。
法院认为,此事保险公司可以向车辆投保人追究赔偿。
新津法 记者 田莉 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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