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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发布日期:2009-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罚金刑是对刑事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处罚,亦是一种刑罚方法。罚金刑有利于更好地惩治经济犯罪和贪利性质的犯罪。我国刑法典中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可见罚金刑已成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罚金刑的适用由原来的选择性法定刑或独立适用,而改为与其他主刑并处适用,强化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及缴纳方式,这无疑为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法院适用罚金刑的案件已呈大幅度上升趋势。但是,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概念的模糊性,导致了司法的弹性和法律适用及执行上的主观随意性,影响了罚金刑刑罚功能的发挥。

    一、罚金刑适用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罚金刑随意性大。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罚金又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规定了罚金的数额幅度或罚金的比例及倍数;二是对罚金的数额未作具体规定(单位犯罪及部分自然人犯罪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也只是对罚金的下限额规定为1000元,却没有规定上限额。对于限额罚金实践中易于操作,但对于最普遍的无限额罚金,因为总则和分则都无具体标准,在实践中造成法院对罚金判决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和参数,极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畸重畸轻现象,不利于法制统一。

    (二)被告人的近亲属能否代为缴纳及缴纳罚金后,在主刑量刑时是否体现从轻的问题。从目前司法实践看,罚金刑执行到位的,大多数是被告人近亲属为期望得到法院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而在宣判前代为缴纳,这样是否违背罪责自负的司法原则,特别是一案多名被告人的情况,积极缴纳罚金与未缴纳罚金的,在量刑时是否要有区别,如果缴与未缴一样,则被告人的亲属肯定不愿意缴纳,如果缴了罚金,在决定主刑时体现从轻的话,又无法律依据,更不能在判决书中阐明因缴纳罚金而从轻处理的理由,处于两难境地。

    (三)罚金刑“空判”现象突出,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刑法典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改变了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做法,顺应了世界刑罚立法的潮流。但是,随着罚金刑的广泛应用,罚金刑无法得到有效地执行,“空判”现象十分突出,打法律白条随处可见,有失法律的严肃性。根据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主要有:①自动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被告人(犯罪人)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罚金。②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被告人(犯罪人)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被告人缴纳。③随时缴纳,对于不能一起性足额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不受刑罚时效的限制。④减免缴纳,在判决生效后,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缴纳。但在司法实践中,除少数被告人家属为得到法院从轻处罚而提前缴纳罚金外,上述缴纳方式基本难于实现。因为缴纳罚金本身这一司法运作过程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管随时缴纳还是强制缴纳都相当困难,被告人的财产不易掌握;有的虽有财产,但常常隐匿或转移;有的根本无财产可追缴,而又不符合减免缴纳的条件,致使判决的罚金“落空”。

    (四)执行主体不明,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的刑罚包括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可见,罚金刑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但在法院内部,究竟由哪个部门执行,是刑事庭还是执行庭,法律无明文规定,存在弊端。

    二、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一)废除无限额罚金刑,对于分则中没有规定相应限额的,应尽快做出司法解释,规定罚金的比例或上、下限额,这样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司法实践中的混乱,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二)罚金数额的确定应与被告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相吻合。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犯罪情节轻重,决定了罚金数额的大小,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千差万别,仅根据情节确定罚金数额,一方面若罚金过多,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就会使其产生抗拒心理,影响刑罚的适用效果;另一方面,罚金数额过少,就会使被告人感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起不到惩罚作用。因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运用好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缴纳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三)应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相应的罚金刑,在贪污贿赂犯罪中,除了单位受贿罪、行贿罪中规定了并处罚金外,许多自然人犯罪条款只规定了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对一般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没有规定罚金刑,出现量刑辐度不衔接的情况。

    (四)确立罚金刑及时移送执行制度,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措施、方法,保障罚金的实现。刑事审判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履行审判职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也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去保证罚金刑的执行,应当在案件生效后,及时移送执行庭执行。执行庭是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由其执行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和丰富的经验。因此,笔者建议在法院内部建立罚金刑及时移送制度,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措施、方法,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的业务职能分工,建立相应的执行保障体系、机制,以有效地保障罚金刑的执行和实现,增强罚金刑的生命力。作者:  陈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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