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入罪的冷思考
欠薪的普遍原因是经营产生的风险和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更多的是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这些非刑法规范调整的领域。刑法介入这一领域,不仅涉及因经营、劳动纠纷等产生的欠薪与有支付能力而恶意逃匿欠薪的认定标准问题,还涉及公权力介入这一特殊民事债务纠纷的正当性和效益性问题;何况,刑法对恶意欺诈、逃避债务已有相应的处罚条款。
从纳入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其本质是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且已经为世人普遍认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自1997年新刑法颁行以来,我国近年来接连通过了7个《刑法修正案》,不断扩充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补充增加了许多罪名,但是并没有明显提升社会的和谐安宁秩序,反而给人“严刑峻法”的压抑窒息感觉,我们不能过于倚重刑法的调整功能。
反思这些年刑法扩充的进路,对刑法调整社会矛盾的功能,我们要慎重评估,不能过分夸大。过于苛责地追究经营者的欠薪责任甚至上升到刑罚层面,是否会压抑经营者创业的动力?是否会造成更为激烈的对抗?
相反,社会法的调整机制是一个相对缓和的手段,并且比刑法手段更容易为经营者接受,也容易营造一个和谐共处的社会环境。例如,通过设立既有保障和调剂功能又可以由欠薪基金组织追偿的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对每个工商企业每年征收数百元的欠薪保障金,能够为绝大多数经营者接受,也可以解决欠薪的应急基金问题。再如,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比较普遍的建筑行业和其他某些劳动者流动性大的行业,通过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要求业主将一定额度的工程款划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的银行专户,可以有效防止建筑等行业存在的普遍欠薪问题。还有,在法律上赋予劳动者更快速简便的法律救济机制,如借鉴德国、日本的民事支付令制度,改革我国的民事支付令制度,也是比欠薪入罪更现实、更长效的机制。
当然,在虚拟经济无限扩大的互联网、金融和信用社会,由于企业的财产基本用于担保了,在破产清算时,虽然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在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劳动债权(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各项应当赔付或划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优先于其他债权,但是企业实际已没有多少可供偿付劳动报酬这一保证生存权的财产,这种优先权已经丧失了处理现实问题的意义。现实的问题是,政策性的企业破产最终由财政兜底,这等于企业在清偿了担保债权后,无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部分,由全体国民担责。申言之,就是用全体国民的纳税为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企业之所以能运作和创造出可用于设置担保的财产,是因为有劳动者的劳动创造财富,这些由劳动者创造的财富,本来理应先用于保证劳动者的生存所需的劳动报酬,而不允许被用于全部担保出去用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实践中,不少企业通过设定虚假的担保或者变相的担保恶意逃避债务、逃避劳动债权,我们可以动用现有的民法规范撤销担保或者认定担保无效,也可以对恶意欺诈和逃避债务的行为动用现有的刑法规范定罪处罚,未必就应该首先想到修改刑法增设罪名。
从社会法的理念和功能看,必须变革传统的民法、担保法体系,使得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所需的一定时限的工资优先于担保债权。这虽然与传统民法、担保法的物权优先理念冲突,但这恰恰体现了时代进步,体现了人权优先于物权的社会法理念,这是营造一个和谐安宁社会的长效机制之一,比起有“严刑峻法”嫌疑的欠薪入罪,更有利于劳动者讨回欠薪,更具正当性和效益性。社会法的理念有利于树立社会共嬴的理念,只有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才更有利于激发经营者的投资创业激情,才有利于劳动者提高劳动积极性和激发创造力。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周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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