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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中债权人不愿诉讼的几种心态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我们在与一些企业法人的接触和调查中发现,有不少企业之间存在着经济纠纷,使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困扰,但不少债权人不愿意诉诸法律收回外债,仅罗山县法院2006年—2007年4月份审结的1380件经济纠纷中,就有610件是在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的敦促下诉讼到法院的,约占44.2%。对此,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特别是政法各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司法环境,建设和谐社会,以便更好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债权人不愿打官司的“三怕”心态

   一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带有色彩的促销手段的信息费、好处费、回扣等也应运而生,少数企业法人在业务往来中,有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他们便极力逃避法律,采取消极的讨债方法,不惜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达到相互掩盖的目的。

   二怕诉讼经济支出过高。经济案件所需费用高于其他种类案件。债权人一方面要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有的法院因经费紧张,还要债权人承担诉讼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特别是债务人在外地的,还要承担一些不应承担的额外费用。所以,有些债权人打官司前者首先考虑的是承担诸多费用是否“值得”。因此会出现以下几种心态:一是担心标的小,营了官司,赔了钱,得不偿失;二是担心审理后执行不了,为一纸文书,“赔了夫人又折兵”;三是担心费钱、费时、费力,不如把打官司的支出作为私下和解让步的条件,既节省人力和财力,又维持了“友好”关系。

   三怕外地官司难打赢。经济纠纷涉及外地的较多,但一些法院在处理外地纠纷时存在有狭义的地方观念,认为地方保护主义也是比比皆是,在处理本地与外地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千方百计地为本地一方找理由,刁难外地一方,造成执法不公。甚至有些地方的党政部门领导,为了本地利益,以权压法,干扰法院办案,所以形成外地债权人对法院不信任,本地债权人怕到外地诉讼的局面。债权人宁愿自我协商,也不愿到外地打官司受冷落。

     二、消除债权人怕打官司心里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要主动上门宣传法律,注重案前调解和诉讼风险提示,讲求调解艺术。

   (二)人民法院应尽量减轻债权人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严格收费标准,提高办案效率,杜绝“吃、拿、卡、要”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以“优质服务”赢得债权人的信赖。

   (三)树立“立案审查时考虑执行,实体审理时着眼执行、案件审结后抓紧执行”的审执结合观念,力求做到案结事了,以实际行动消除当事人怕赢了官司不赢钱的畏诉心理。

   (四)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拆除“篱笆墙”,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形成一种法制统一,消除债权人怕到外地打官司的畏惧心理。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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