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司法制度 >> 查看资料

涉诉信访问题对策刍议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涉诉信访问题逐年上升,特别是在每年的“两会”期间,更是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最敏感、最重要的问题。实践证明,诉讼活动一旦变成涉诉信访便难以解决。如何正确解决好涉诉信访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本文从一个侧面谈谈对应之策,以期有所裨益。

    1、注重依法严格立案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案是社会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关口。多数涉诉信访案件涉及国家政策的变化、政府职能的运用、社会自行调节行为等,法院应坚持法院受理案件有限性原则,慎重受理、妥善处理敏感性、群体性纠纷案件,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起的涉及企业改制、落实政策等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但运用行政手段解决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建议当事人向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对于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主动和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告知当事人到有关机关解决问题。积极开展诉讼中的法律释明工作,增强当事人依法解决的合理诉求的意识;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增强当事人的证据意识、秩序意识,使当事人对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有充分了解,减小其裁判后的心理落差,让当事人理性接受举证不能、执行不能的诉讼后果。

    2、注重推行诉讼调解 

    积极推行人民法院全方位的调解格局,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外,只要案件存在调解、和解、协调的可能的,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自诉案件,无论案件处于庭审阶段,还是立案、审判、执行、再审阶段均可以开展诉讼调解、和解和协调工作。对部分民商事案件以及轻微刑事案件实行立案调解制度,促使部分民商事案件在庭审准备阶段和解解决,增强人民法院调处纠纷、促进和谐的能力,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诉讼初始阶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大功能,实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和民商事仲裁,在全社会建立多样、统一的矛盾调处机制,坚持多渠道、多途径、最大限度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关系稳定,提高案件息诉息访率,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

    3、注重提高审判质量

    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最根本的出路在于提高审判质量。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基于法律的信仰而对法官寄予厚望,如果法院不能充分反映法律的正义性,法的权威性则会荡然无存。要建立法官与当事人信任机制,使审判规范化,提高裁判的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继续完善审判方式改革,除法律规定的不能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外,都要公开开庭审理,对实体上处理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做到有理讲在庭上,有证举在庭上,是非责任划分在庭上,努力提高当庭宣判率和二审案件开庭率,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要加大对裁判文书的改革,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性;同时在裁判文书后附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使当事人胜得清楚,输得明白,真正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4、注重完善信访机制

    完善长效机制是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推动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涉诉信访工作格局和涉诉信访终结机制,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程序对案件作出的终结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毋须报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高级法院按照程序终结的案件,除有新的理由和证据外,一般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登记、接谈、交办,由各地法院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强化信访案件责任,落实责任倒查制,把信访责任和办案责任对接起来,把办案质量作为法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和奖惩和职务晋升挂钩,注重落实判后答疑制度,形成人人重视信访,人人做好信访的良好氛围。同时按照“切实保护合法上访,控制无理上访,制裁违法上访”的要求,紧紧依靠基层组织、上访人所在单位和上访人的亲友等力量,做好信访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表达自己的诉求。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当事人缠访缠诉的信访案件,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严格工作标准,增强法院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加大解决合理诉求的力度,采取公开答复、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公开训诫、公开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理,消除信访人疑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使信访人员息诉罢访。对已经穷尽司法救济手段并已作终结处理的涉诉上访案件,由承办部门作出终结意见书,作为统一答复的依据。既要依法维护确有冤曲的上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制裁个别无理取闹,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不法行为。

    5、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生活有十分困难的尖锐矛盾,不少上访案件就是这些矛盾的反映。因此要建立司法救济基金,对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急需救助的,或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却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救助,以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大多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对解决当事人的困境,化解社会矛盾起到很大的作用。但铁路法院尚未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在当前铁路法院体制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各铁路局应当拨款,设立司法救助基金,针对一些困难的当事人予以救助,从根本上解决铁路法院的当事人的涉诉信访问题。

    6、注重畅通信访渠道

    按照“依托现有、统一设计、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思路,在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之间建立涉诉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网络,把受理、转送、交办、办理、督办等信访事项都纳入系统内,解决好各级法院信访信息系统之间、法院和党政机关其他新型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问题,实现网上直接受理群众信访,畅通人民群众要求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把申诉纳入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在立案环节主要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只要是发现了新证据或是能证明原判决事实有错误,法律适用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不公正处理的,就应裁定进入再审程序; 进行立卷审查、公开听证,提高立案审查率、听证率、和解率,做好涉诉人员的息诉罢访工作,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负责任的处理结果。积极开展信访文明窗口建设,确保窗口功能齐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提供便于操作的信息查询系统,公开信访办事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窗口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率。通过“窗口”建设,把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成为一支能吃苦、能战斗,有思想、有作为的队伍,形成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热情服务的良好风气,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张献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