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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 索赔未成反成被告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日前,13位农民工在人民网海南视窗"百姓声音"栏目反映,他们在海南文昌滨海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为维护自身权利,农民工们向文昌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得到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经济补偿、缴纳社会保险的裁决。然而,令13位农民工意想不到的是,房产商不但没有执行裁决,还用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投诉获仲裁委支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据农民工们在"百姓声音"栏目反映的内容,他们在2001年至2007年,不同时间进入海南文昌滨海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保安员、销售员、出纳员、施工工长、施工放线员、仓库保管员、司机、保洁员等工作。其中出纳员陈某,早在公司成立起就已是公司员工。2009年4月,公司没有再安排他们工作,也没有继续支付工资,是否未作书面说明。由于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于是,13位农民工向文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维权申诉。

  2009年9月25日,文昌市仲裁委作出裁决。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的相关规定,裁决如下:一、被诉人单位海南文昌滨海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各申诉人自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每月支付一倍工资;二、被诉人单位海南文昌滨海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每月向各申诉人支付基本生活费384元(按文昌市480元的80%计算);三、被诉人单位海南文昌滨海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各申诉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由被诉人单位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自2008起经济补偿金为二倍);四、被诉人单位海南文昌滨海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替各申诉人补缴工作期间各项社会保险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那部分费用,具体补缴数额由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核计。

  但13位农民工同时在"百姓声音"栏目反映,裁决至今,海南文昌滨海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向他们作任何一项补偿。

  房产商起诉至法院,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

  就在13位农民工为了索要裁决补偿,四处通过媒体、网络投诉的同时,他们意外地收到文昌市人民法院的传票。海南文昌滨海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将他们告上法庭,诉请确认与他们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他们支付二倍工资、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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