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错轨”现象
一、审理程序中的“错轨”现象
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时,无法超越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开庭审理就象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即原告诉什么,被告反诉什么,法院就审理什么;原告述什么,被告辩什么,法院就归纳什么;原告举什么证,被告举什么证,法院就质什么证。特别是在审判方式改革当中,“抗辩”式庭审方式在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得到广泛适用,并日益完善,但是如将“抗辩”庭审方式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惟一的庭审方式适用于行政审判,则是与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不相符合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审判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虽然在庭审中也要通过“抗辩”式庭审方式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这种“抗辩”式庭审方式是依附于法庭的合法性审查之中,单一的“抗辩”式庭审方式在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二、判决事实认定叙述的“错轨”现象
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归属和性质与民事诉讼不同,前者主要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后者原、被告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除法律规定外,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行政判决书中叙述的事实部分实质上司法审查部分,民事判决书中叙述的事实部分是对原、被告双方诉辩事实的认定,两者在叙述上也有共同的特点,例如,先写原告起诉的目的和理由,再写被告答辩的理由,但在法院认定部分两者则体现明显不同的特点,行政判决书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认定,民事判决书是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
三、判决结案方式的“错轨”现象
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案方式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有关规定的结案方式结案,在行政诉讼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据特殊需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结案方式结案,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如原告诉被告发给第三人房产证违法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经审查被告核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对此案实践中明显应判决维持被告核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却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结论,这就完全回到了不应该回到的民事审判的结案方式中去了。刘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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