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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1 楔子
 
    近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全球气候变化会议引起世人的极大关注,然而从会议只始,会场内外就纷争不断,由丹麦牵头的欧盟式框架性条约引发一致反对,再到“岛国联盟”抨击欧美以及中国和印度不合理的工业发展促发全球气候变暖,昨日(12月12日)中国更是强烈反对美国代表提出的“中美共治”。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哥本哈根会议依旧如火如荼的进行中,相信全球各方都在努力达成一致,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危机。然此文系评析性文章,根据在于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发表于《政法论坛》的《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一文,并通过参考数篇论文而成,并非着力表达个人见解,实则一读书摘抄笔记。
 
    2 气候变化的定义、影响和成因
 
    文章开篇即援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规定,为诸读者对“气候变化”下了如下定义:“是指在类似时期内所探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UNFCCC因此将法律上的气候变化的诱因界定于人类活动,不包括气候的自然变异。
 
    其后,作者枚举了气候变化的表现和影响。其中主要表现是:(1)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浓度正在增大。(2)全球变暖。在论述气候变化的影响部分,作者分别从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水资源分布、生态系统、全球变暖以及气候变化引起的自然灾害等方面阐述气候变化的影响。此部分依凭文字和图表,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气候变化的危害,使读者直观的了解到真实的情况,进而洞悉作者对此的忧虑之情。余以为,此部分似有赘述之嫌,论文应当开宗明义的引出论点,在论据部分叙述过多,给人以罗列数据、拾人牙慧的观感,更是影响了后文核心的论证部分。或许,此文是“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的子课题,假设不详细阐述影响全部项目的完善。
 
    3 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应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
 
    3.1 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谈判
 
    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也是20世纪给21世纪遗留下来的最大挑战之一。在此部分,作者回顾了截止2008年12月1日在波兰的波兹南进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4次缔约方大会之前国际社会在此议题上的艰辛谈判和努力。对此,笔者也通过网络查阅到相关资料:
 
    1990年,第45届联大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委员会(INC)着手组织谈判工作。由于气候变化问题涉及一国的能源消费总量和效率问题,触及各国的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利益,公约的谈判过程自始至终充满错综复杂的矛盾、斗争和妥协。最终,各方于1992年5月9日就公约条文达成妥协。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4个国家和欧共体签署了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公约》虽然没有对各国限排温室气体规定具体的指标,但它是第一个由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参与谈判的国际条约,它以国际立法的形式承认气候变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为今后采取国际行动奠定了广泛的基础。由于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以及谈判中各国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公约》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公约》只是原则性地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国(即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有义务率先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但它没有规定具体的限排指标和时间表,而是留待给日后的附件、议定书或其他方式予以充实和细化。
 
    此后,各缔约方代表在1997年《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期间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议定书》改变了《气候变化公约》中只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定性限制的作法,对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要求它们在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排放水平相比平均要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限排义务。这也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2005年2月16日,成为具有约束效力的国际法。
 
    由于此文发表于2009年第四期的《政法论坛》,对于现在的哥本哈根会议不可能有所涉及,但在字里行间,我们都能体会到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角力和妥协,在此问题上每前进一步都需要人类社会付出极大努力。
 
    3.2 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原则
 
    此部分为论文的一个重点部分,作者并没有创造性的构建出新的理念,而是依旧援引《联合国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之规定,指出各缔约方在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和履行其各项规定而采取行动时,应以下列原则作为指导: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此原则要求充分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不能搞平均分配和“一刀切”。
 
    谨慎原则。此原则要求各缔约方不得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预防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
 
    可持续发展原则。此原则要求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气候系统免遭人为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适合各缔约方的具体情况,并应当结合到各缔约方的发展计划中去,同时考虑到经济发展对于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合作原则。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从而促成发展中国家有能力更好的应付气候变化问题。其中,特别强调了为应付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
 
    众所周知,应对气候变化的重中之重在于温室气体减排领域,这是当前世界各国所关注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近些年为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中国和美国、欧盟甚至印度,都在不停的互相指责,要求对方承担主要责任或者规避自身义务,更是成为了国际贸易纷争中重要的“撒手锏”。当然,指责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必须根据一定框架性规则,相互妥协达成一致,才能更好的进行合作共同应付危机。在此文中,作者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应为当今全球气候保护领域的主要原则。对此,余深以为然,国外对中国的指责,究其原因是中国企业多是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而且中国政府对此没有强有力的举措禁止情况的恶化。但不可否认的是,恰是发达国家将污染环境、资源损耗高的产业转移至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要求其承担大部分的碳排量义务(根据产品来源标准中国将承担75%—80%的义务)是极其不公平的。
 
    4 气候变化的国内法律应对
 
    文章指出,在2007年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4%,是全球第一大排放国,而且中国GDP的增长是以能源消耗的增长为代价的。可以说,中国问题的解决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十一五规划”中: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20%左右,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方面,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分别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10%,并且这两个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作者提出中国应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的原则,分别从四个方面着手应对气候变化。
 
    4.1 执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气候变化的根源在大气等环境污染,因此,防治大气污染尤为重要。中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此节,作者提及了一种危险言论,有人提议国内立法不承认二氧化碳为大气污染物,从而规避国际指责。对此,余与作者持相同观点,相信有些常识的人们都会支持,妄想依靠国内法律回避国际法准则是可悲可笑的,我们必须采取实际措施正确面对当前问题。
 
    4.2 优化能源结构开发绿色能源
 
    所谓优化能源结构就是要降低一次能源的消耗比重,特别是化石燃料在能源利用中的比重,同时提高含碳能源的利用率,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鉴于中国是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之一,调整能源结构会面临很多困境,作者列举了中国政府已经采取的相应措施,赞扬了中国的努力:
 
    1、计划到2010年降低20%的能源消耗。
 
    2、中国为实施新能源机制,将对汽车发动机等采取新的环保标准,并在工业领域提高资源利用率。
 
    3、中国在2005年出台并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强化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绿色电力。
 
    4、中国将在城市大力发展大众交通工具,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5、中国将在农村发展小水电。
 
    在优化能源结构的同时,国家鼓励发展绿色能源。首先,应当大力推广核能利用。其次,推广太阳能和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也有着较好的发展前景。
 
    然而,本文作者遗忘了一个重要环节,降低耗能、发展新能源的前景固然是好的,可缺少资金和技术支撑,无疑只是种美好期望。最少,农村中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就遭遇了技术革新难、推广难的窘况。因此,国家必要的财政支持和技术帮助应当加大力度,不能只是停留在政策鼓励的层面。
 
    4.4 建立健全减缓气候变化技术的开发转让法律制度
 
    先进技术的转让是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气候变化减排的重要手段。为建立完善技术转让制度,作者提出了几点构想:(1)设立技术转让价格评议制度;(2)公益技术转让的无偿性和强制性;(3)设立技术影响评价机制;(4)国际技术合作。对于此方面的理论知识,笔者从未有所涉猎,只能不作任何评述,而是表示赞成。
 
    4.5 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
 
    应对气候变化已经不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而是一个关系到人类和地球生态系统的安全和发展问题。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必须靠各国的通力合作与协调配合。
 
    在此部分,作者认为在哥本哈根会议中,中国应根据自身能力并在现在的减排水平上承诺容易实现的强制性减排目标,一是将我国的部分减排目标纳入国际减排框架下,二是平缓国际社会的指责。不过令人遗憾的是,作者并没有具体指出哪些是中国可以承诺的“容易实现的强制性减排目标”,这是论文应当补足的一点。
 
    文章的结尾部分,是作者提倡的依靠《京都议定书》妥善处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冲突,其中特别推崇实施排污权交易机制和推广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继而期望这两项机制能够成为全球环境善治机制的典型。
 
    结语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要依凭全人类的努力,但是国家利益是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不可回避的话题,此次哥本哈根会议的参加方肯定会在不停地争吵中逐渐走向妥协,共同制定符合人类发展的新的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各方的博弈中,我们只能期望“只有一个地球”的理念能时时拷问各方代表的良知,回溯文章主旨,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法律支持,推进国际合作将会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美好期待。


【作者简介】
司佳辉,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秦天宝 :《我国和平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
[2] 谷德近:《全球环境变化与全球不平等—南北方的不同立场》
[3] 邵沙平、余敏友:《国际法问题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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