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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深化中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共有2825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选任人民监督员21962名。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检察机关主动打开一个窗口,把自己封闭性的权力自觉地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2003年8月29日,全国各大媒体突然出现了一个全新名词——人民监督员制度,标志着法律监督者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监督的阳光执法工程正式浮出水面。三年多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大反响。无论官员还是百姓、法学专家还是司法实践者、国内媒体还是海外评论,都对检察机关这项具有创新意义和实质价值的改革给予了高度评价。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体现了诉讼民主,促进了人权保障,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发展的创新实践,是增强法律监督能力的具体体现。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了有效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防止了案件处理中的偏差,维护了司法公正。

  强化外部监督

  惩治职务犯罪之剑指向更精确

  三年多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不断深化,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共有2825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院的总数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选任了人民监督员21962名。各级试点院累计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15736件;监督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等“五种情形”303件;此外,人民监督员在执法检查中提出意见、建议80件,均已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结果;人民监督员转交举报、控告材料290件,大部分已办结并反馈。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也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压力,促使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依法办案和文明办案,在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等方面更加认真负责,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办案质量有明显提高。据统计,2005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同比下降了0.98个百分点和4.4个百分点;2006年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同比又下降了0.3个百分点和0.9个百分点。同时,“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促使办案人员的执法作风进一步改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效防止和减少了检察机关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犯罪嫌疑人曾某,原系某地公务人员,某日晚9时驾车前往单位途中,因同车的同事邓某与正在行走的郭某(16岁)发生口角,二人将郭强行带至本单位殴打、关押,直至当晚10时许有关部门领导及其家属赶到后,郭某才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曾某赔偿被害人郭某2万元。案发地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交由所辖的某区人民检察院查处。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将曾某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曾某虽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挽回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人民监督员经过监督评议认为,曾某在高检院部署开展的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期间,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未成年人,情节恶劣。一致表决不同意相对不起诉意见,建议提起公诉。在认真研究公诉部门和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基础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曾某以非法拘禁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遂遵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本案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复核。市人民检察院复核后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批复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3月30日,区人民法院对曾某作出无罪判决。同年4月10日,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6月13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曾某犯非法拘禁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实践证明,由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增强办理案件的责任心,防止随意性,有效防范了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错和偏差,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据统计,在已监督的15736件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案、拟不起诉“三类案件”中,有589件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而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等300多件“五种情形”的监督,促使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形成了一种及时纠错并注重防错的有效机制。如河北省武安市的5名人民监督员对该院拟撤案的一起受贿案进行监督后,主办检察官李学军、任江河说:“过去办案更多的是内部监督,现在有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我们办案人员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我们必须更加注重依法办案,实事求是,把证据搞扎实,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集中民意民智

  预防职务犯罪增添新助力

  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体现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和诉讼民主的要求。由于人民监督员熟悉社情民意和有关涉案情况,在参与监督的过程中能及时发现一些单位和部门可能发生问题的苗头,通过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拓展了职务犯罪预防的渠道和方式,从制度上实现了预防犯罪与群众参与的有机统一。

  2006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内,人民监督员正对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请监督的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原副院长钱某涉嫌贪污拟不起诉案件进行监督。

  浦东新区检察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负责人民监督员事务的专职人员向人民监督员介绍了接受监督的相关准备工作、本次监督活动提起的根据以及确定人民监督员的方法,并告知有无回避事由等情况。人民监督员在审阅了《拟不起诉决定书》及主要证据、相关法律规定后,认真听取了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对该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情况以及拟不起诉理由的说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作了进一步的提问,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围绕人民监督员的提问,一一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回答。随后,人民监督员进行了独立的评议、表决。人民监督员在表决中认为:从提请的材料及书证看,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基本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办案程序未发现有不当之处,也没有发现办案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因此,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对钱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人民监督员希望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对发案单位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加强财会制度建设与人员培训,加强监督与管理。早在案件侦查阶段,浦东新区检察院已对发案单位在财会制度方面所暴露的问题提出过检察建议,这次结合对钱某宣布处理结果,再次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建议转告了该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该局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极为重视,立即对下属医院的所有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并要求医院全部取消模糊工资的发放,将原部门收取赞助费改为院部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统一管理,力求做到从源头上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

  职务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公职人员,无论其职务高低,其一言一行总是周围群众关注的焦点。人民监督员都是案发地社会各界和公众的代表人物,他们与当地群众朝夕相处,能及时了解民意,知晓民情,闻听民声,并希望实现自己所代表的公众意志。检察机关除依法深入群众走访核查、调查取证外,还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来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个案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这是认真汲取广大人民群众聪明才智的一种科学的工作方法。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了解到的情况及提出的一些意见、建议,为检察机关依法实事求是地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起到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科学地“集中民智”开展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化。

  及时化解当事人误解

  优化司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既是深层次的检务公开,又是为社会公众监督检务和参与检务决策过程的有效途径,并从制度上提高了检察工作决策机制的民主化程度。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和宣传,可以有效地阻止说情风,抵制关系网,对改善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这一制度为加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乃至当事人的联系提供了新的途径和办法。特别是由于司法机关以外的力量参与,增加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其处理结果更易被当事人及亲属所接受。

  2006年8月,距离盗窃犯罪嫌疑人刘某被羁押时起已有三个多月,此时刘某的抵触情绪明显加大,状态极不稳定,羁押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同时其家属也向社会各界到处散布刘某被超期羁押的言论,一时间在当地造成了较大影响。8月17日,刘某正式书面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提出超期羁押申诉。

  检察院受理刘某申诉后,经监所检察科调查查明,该案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羁押期限、审判羁押期限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超期羁押。据此,依法作出了刘某申诉理由不成立的结论。9月20日,龙马潭区检察院将办理刑事羁押期限申诉案件告知书送达刘某,并告知其对复查结论不服,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申诉人刘某当即表示要求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情况进行再监督。

  龙马潭区检察院更换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复议后认为,各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刘某未被超期羁押,其申诉理由不成立。并将书面复议报告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和龙马潭区检察院制定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情况暂行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程序。

  2006年9月26日上午,该院召开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评议会,对刘某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情况进行监督评议。3名人民监督员在听取监所检察干警对案情和复议情况的介绍、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相关问题的回答后,又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以及法律规定。经独立评议,一致认为该案各诉讼环节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刘某未被超期羁押,检察院对该案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当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告知申诉人刘某时,刘某确信自己确实没有被超期羁押,并表示不再申诉,其亲属也自发到社会上为检察机关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该案因犯罪嫌疑人刘某的选择寻求社会监督,跳出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相对封闭的运行状态,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参加该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事后说:“检察机关针对超期羁押这一顽疾,敢于把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情况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是无私无畏的体现,是要有很大勇气和胸怀的,当事人更理解,社会更理解!”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情况,是检察机关近年来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努力消除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也是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一个缩影。

  社会各界掌声和喝彩

  期待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越性日益显著,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赞赏。党中央及各部门也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5年4月,我国向全世界发布的《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有效地防范了违法办案,保证了办案质量。”2005年10月,我国首次发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人民调解员制度并列,对这一制度所体现的诉讼民主性质给予了充分肯定。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都写入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强调要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在2006年的“两会”上,223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监督员制度还被列入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一些著名的法学教授纷纷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专门课题进行研究。中国法学会教授、博士生导师郭道晖老先生就是其中一员,他在论文中饱含深情地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检察机关主动打开一个窗口,把自己封闭性的权力对外界开放,自觉地把自己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这是要有很大勇气和胸怀的,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

  三年多的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了人民群众有效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已成为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

  刚刚印发的《2007年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要点》要求,2007年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将继续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监督,探索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的新模式,加强试点工作办事机构建设,深化理论研究,积极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明天会更美好!(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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