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杭州律师林建平)
发布日期:2009-12-29 作者:110网律师
杭州律师林建平 13486171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能随意将车位车库出售、租赁给非小区业主。
二、建设单位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
三、处分给业主应按照配套比例处分给业主;
四、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五、处理办法:建筑规划内的车位、车库要首先出售、出租给本小区的业主,在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的前提下,对其他来访车辆,可临时出租车位给他们使用。
所涉及的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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