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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解读二:载入史册的司法败笔,败在何处?

发布日期:2010-01-2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李庄案解读;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刑讯逼供;教唆翻供;贿买证人;程序违法;司法败笔;媒体审判;公开泄密;重庆速度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重庆打黑风暴甫一掀起,富有创意的重庆警方在媒体面前很是火了一把,比如专案组聘请律师当顾问、公安局异地调警、所有侦查人员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犯罪嫌疑人以代号表示,等等。但是,如果这种创意没有法律依据,那么,除了赚得外行的一声喝彩,面临的则是内行对其程序违法的批评和谴责,最后的“铁案”差强人意,甚或留下错案、冤案。以铁肩担道义著称的周立太律师就提出了“打黑不应运动化扩大化”的观点。有媒体以更形象的文字表述为“打黑不应黑打”。中国生动精辟的语言文字又一次派上用场。
 
    在侦查中,重庆警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所有侦查人员签订了严格的保密协议,严惩泄密者,这是妙笔。对犯罪嫌疑人以代号表示,防止外界的干扰,是一大“创举”,但对会见的律师也如此“保密”,导致律师会见难或不能会见,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李庄案中,重庆警方却一反常态,在批捕后的当天,重庆警方就迫不及待地精心准备了一份不但有侦查秘密而且抢先定性的“文革腔”新闻通稿让《中国青年报》捅出去,置国家秘密于不顾,这是公然违法。这是败笔一。打黑案的“严格保密”和李庄案的“公然泄密”形成鲜明对比,如此选择性“执法”使某种用意昭然若揭。
 
    败笔二:李庄作为辩护人第一次会见龚刚模时,龚刚模涉黑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李庄每次会见龚刚模都有几位警察监视,第四次甚至拍了录像,这已经违反《律师法》的明确规定。警察监视会见的目的何在?是怕龚刚模说出真相吗?如果龚刚模涉黑案的证据已经查实,龚刚模翻得了供吗?在警察的眼皮底下李庄面授龚刚模五招“翻身秘术”, 警察们侦查“敌情”的能力到哪里去了?如果警察们明知而不制止,这是“失职”。如果是“欲擒故纵”,这种“欲擒故纵”的正当性何在?
 
    败笔三:让上级检察机关的公诉人代理下级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在《刑事诉讼法》找不到哪怕是一鳞半爪的任何依据。检察机关是公权力机构,法无授权不得为。不在江北区检察院任职的工作人员代理出庭公诉,直接违反《检察官法》。须知这不是搞辩论赛。重庆江北区检察院找不出人了吗?李庄案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还怕李庄逃脱不成?既然可以如此“代理公诉”,为何不让异地审理?这次开创了“代理公诉”的先河,下次岂不可以“代理审判”?
 
    败笔四:庭审时,龚刚华、龚云飞、程琪本是同案人,吴家友律师和马晓军律师本是“律师造假门”的“同案犯”,无一到庭同案受审却作为缺席“证人”指证李庄。龚刚模本是李庄教其“翻供”的直接证人,也“不愿”出庭作证,涉黑被捕的他有“愿”与“不愿”的理由吗?此前为了回应《新京报》、《新民周刊》等外地媒体的质疑,重庆方面让电视台播放龚刚模和吴家友“指证”李庄指使他叫人“作伪证”的镜头,公开予全国的观众。两相对比,这是搞法庭审理还是搞“媒体审判”? 一审判决书写道:“证人龚云飞、马晓军等人的证言虽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作,但其证言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一审判决完全绕开同案人本应同案受审的问题,单刀直入地把同案人作为证人,真是一大“创举”。
 
    败笔五:龚刚模和其兄弟龚刚华、龚云飞、妻子程琪本是直接“证人”,没有到庭不说,本是同案人的马晓军和吴家友没有到庭同案受审却作为缺席“证人”指证李庄,而这两位“同案人”的“证言” 只是由公诉人宣读了“证言节选”。李庄的辩护人因没有拿到马的证言要求当庭辨认,被公诉人当庭拒绝。高子程和李庄提出现场查看吴家友的“证言”也被审判长不作回应地绕开。这样是赤裸裸的程序违法。治罪李庄的“证据”这么经不起公开质证吗?在媒体面前和众目睽睽之下,这样弄不是欲盖弥彰吗?如上所述:“证人龚云飞、马晓军等人的证言虽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作,但其证言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一审判决完全绕开同案人的“证言”未经公开质证的问题,单刀直入地把未经公开质证的同案人的“证言”作为证据采信,也是一大“创举”。至于公诉人提供的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不是同案人的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以宣读“证言”代替,更是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的家常菜,是习惯性地违反《刑事诉讼法》。
 
    败笔六:单挑李庄一人出来先“审判”。此案并非仅涉及李庄一人,同案人也没有谁逃匿。据《中国青年报》称,此案中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已近20人。这些人是同案犯,为何不同案受审?是先判李庄,然后再将李庄案的生效判决作为判其他“同案犯”的证据吗?还是等李庄案的判决生效后再把其他“同案犯”变通放了?
 
    败笔七:代理江北区检察院出庭公诉的“十佳公诉人”幺宁在庭审最后十分钟,突然曝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幺宁拿出在辩论赛中练就的必杀技,以对李庄及其辩护人一剑封喉,不料被李庄揪住了尾巴:这是对我的公然诽谤。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有证据吗?公诉人空口无凭的道德指控,陡然降低了人们对“十佳公诉人”的期望,使12月30日的庭审黯然失色,幺宁本人也招来了网友的强烈指责和……。为了挽回公诉机关的面子,消除幺宁的“严重失误”产生的不良影响,1月10日,《重庆晚报》和《龙华网》登出了《重庆警方称龚刚模弟弟曾招待李庄嫖娼》的报道,为了使读者相信,还企图拉上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孙发荣印证相关说法,不料次日孙会长就在网上登出了《孙发荣会长致重庆晚报社的公开信》,指出该报对其进行采访的内容报道严重失实,要求该报刊登更正启事并向其赔礼道歉。从内容看,报道不攻自破:1、公诉人指控李庄“住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重庆晚报》却说是在“高新区某洗浴场所嫖娼”,还画蛇添足地帖了一张该“洗浴场所”的照片,致使与公诉人的“套房嫖宿”一说彻底矛盾;2、公诉人在12月30日就已经指控李庄“嫖宿”,报道却说“1月3日,高新区警方按照龚刚华供述的时间、楼层进入辖区某高档洗浴场所内”,也就是说警方1月3日才查处此事。公诉人先知先觉,而警方事后来个案外“补充侦查”。3、李庄在与卖淫女章某发生性关系时“自报家门”,这也把李庄描得太愚蠢了吧?谁信?(《天涯网 》的网友两江草民更是发布博文《重庆晚报报道李庄嫖娼证据中六点重大失误》)《重庆晚报》的事后“补课”,反而越帮越忙。幺宁“严重失误”带来的不良影响,只有在往后的漫长岁月中自己消化了。
 
    败笔八:在审判阶段,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同案人的口供,因为同案的所有嫌疑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已经被固定。辩护律师为了解案情,可以深入细致地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有关案情,如果犯罪嫌疑人记不清、隐瞒、避重就轻或编造假话,律师可以用同案人的口供与其对质。李庄案一审判决书认为“李庄是在有意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供述的同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不能将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来评价是否合法。该行为实际上是李庄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供述,从而达到推翻龚刚模以前供述的目的,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造证据。”这样的认定也不否认辩护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同案人的供述,但由于重庆警方的新闻通稿和《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已经把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的口供”作为一大罪状,为了与警方和媒体“保持一致”,所以一审判决只好“创造性”地来个“不能将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来评价是否合法”,认定李庄该行为的目的在于“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供述,推翻以前的供述”,再创造性地得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造证据”的结论。这样的说理真是煞费苦心,牵强得太为难写判决书的人了。
 
    败笔九:行为犯和结果犯之争。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确实值得探讨。但是,即便是行为犯,即便不能以李庄的“伪证”影响了龚刚模涉黑案的审判结果作为追究李庄伪证罪的前提,但伪证必须有“证”的载体,否则“伪造证据”就是空穴来风。李庄不是“指使” 龚刚华“安排保利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吗? 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当时的“证言”以何形式记载的?这些笔录到哪里去了?为何不当庭亮出、公开质证?李小琴的证言说 “公安机关在前几次对她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她说保利公司的老板是唐筱,是龚刚华教她这么说的”。 2009年11月下旬龚刚华才找她作为证,但把之前她在公安机关说“保利公司的老板是唐筱”的话也算进李庄案,这不涉嫌“栽赃”吗?还有,判决书写道:“汪凌的证言还证明,保利公司的老板是龚刚模,他在前几次接受警察询问的过程中说保利公司的老板是唐筱,是龚刚华教他这么说的。”这样的证言,能作为李庄指使龚刚华找人作伪证的证据吗?还有,李庄不是“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和有关人员作刑讯逼供的“证言”吗?吴家友实施“贿买”行为了吗?怎么贿买?贿买了谁?这些“证言”何在?    受“指使”的证人作伪证的“证言”等证据还没形成和出现,就作为判罪李庄的证据,创造性地使用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作这样的判决真是苦了江北区法院。
 
    重庆警方的新闻通稿和《中国青年报》的抢先定性报道,使在后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陷入“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这是始料不及的,也是酿出司法败笔的根源。江北区法院不敢不判,只好“忍辱负重”。庭审之后,法律人士猛烈批评,外地媒体多有质疑,网友们更是尽情……。当然,这回骂李庄的网友不再是多数。为了扭转舆论上的被动局面,《华龙网》和《重庆晚报》等当地媒体1月4日登出了《一位旁听李庄案庭审的法律人士评价李庄(图)》,1月8日登出了《网友6000字博文称李庄案辩护存八大误区》等文,以策应对。只可惜,这位“法律人士”和“网友”是谁?《华龙网》和《重庆晚报》为了使其免遭的穷追猛骂,不作披露。
 
    重庆打黑风暴虽有创举,但也沿袭了过去饱受非议的“公检法联合办案”和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旧套路。这种求速度求规模求轰动效应的狂飙突进式风暴,免不了落入“粗糙司法”的巢穴。 专案组聘请律师当顾问,虽说是对律师的信任,作为律师的笔者本人本应感到欢欣鼓舞,但律师非公权力人员,如此参与确实值得商榷,毕竟律师不可能直接参与侦查、审讯、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从现在的情况看,律师的意见是否被采纳,是否为打黑起到了指导和把关的作用,尚未可知。如果只是起到点缀的作用,反而让律师一同背上“黑打”的骂名,那对律师职业是弊大于利。这是题外话。
 
    李庄是打黑的祭品,李庄案更是法治的悲哀。龚刚模涉黑案还没判,就先独判李庄,这样的“重庆速度”意义何在,各位法律人不说自明。重庆打黑风暴,显示了果断的政治决心,也有深远的政治意义。打黑在于保一方平安,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具体到李庄案,这么仓促的抓、捕、判,败笔太多,从更高的角度讲,则不利于培养国人的法律信仰,不利于依法治国的大局。这是很值的同志们深思的。


【作者简介】
成尉冰,广东坚信律师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民事、公司法律等专业委员会和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佛山市优秀律师和法律援助专家顾问,《中国律师杂志》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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