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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几种方式

发布日期:2010-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款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的调查权,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等掌握企业登记及经营状况及相关联企业情况的机关,也包括彰武被执行人户口的公安机关,等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拒不协助的,可以妨害民事诉讼法的行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等。对调查所了解到的并且是执行案件所需要的材料人民法院有权复制、抄录或拍照,对于调查中了解的资料、情况可能涉及个人的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国家机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依法保密的义务。至于保密的范围,应按照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办理。

  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认定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决定执行方法、适用执行措施的重要前提,也是一个案件执行成功与否的关键。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金钱的查找

  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首先考虑的执行方法是给付金钱,简便易行。然后才考虑等值物的执行。金钱的查找,在这里主要是指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从有关企业中应得到的已到期的股息和红利等收入、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票、在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等。现以查找银行存款为例,简述几种查找途经。查找银行存款,关键是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账号。然后才能适用查询、冻结、划拨的执行措施。

  1、由当事人提供帐户、账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在经济交往中关系密切,往来资金也基本是通过银行结算,可以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以及往来的信件、电传、电报文稿中查取。

  2、到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帐户、账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开户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因此,可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

  3、到被执行人辖区的工商、税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帐户、账号。企事业单位在工商和税务部门都有档案。工商档案中的开业登记和税务档案中的税务登记都有帐户、账号的记载,特别是交税款时都是通过银行缴纳,查取的帐户、账号多是正常适用的。

  4、利用被执行人交纳的水、电、保险、邮电等费用,到相关的管理部门查找帐户、账号。

  5、从被执行人的会计帐簿中查找帐户、账号。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提供,可依法搜查财务部门,但搜查和查阅帐簿工作一定要迅速,防止被执行人与开户行串通,转移存款。

  二、动产的查找

  动产的查找,主要是指查找被执行人的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查找机动车辆的方法:由申请执行人提供;对经常停放在被执行人处的车辆进行审查;到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同时,到交通部门查询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的交纳情况,对那些“公车私照”弄虚作假的行为也能查得一清二楚。对航空器、船舶的查找,除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供情况外,可到主管登记部门查询。对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的查找,可以直接到生产车间、施工现场、工作室等场所直接查看,并审查其固定资产帐簿及有关原是凭证。其数量价值可一并查询。同时,也要留心对库存产品、原材料的查找。

  三、不动产的查找

  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指查找被执行人使用的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除由申请执行人提供情况、询问被执行人外,可查阅被执行人固定资产帐簿及有关权利证书,或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管理部门查询。

  四、知识产权的查找

  知识产权的查找,主要是指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查找其有无专利权、注册商标使用权、分别由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统一管理,发给权利证书并予公告,其产品上也有标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是发表的,也可以是未发表的。但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作品是发表的。因此,查起来比较容易,可以直接询问被执行人,或了解有关知情人,查看证书和作品。必要时向国家专利局、商标局查询。然后才可以依法对这些财产权适用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五、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扩大查找被执行财产的范围

  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就要考虑有无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条件。

  被执行主体有直接主体,连带主体、代为主体三种。直接主体是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主体。连带主体、代为主体则是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或是出现了在审判程序中未曾发现的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变更和追加的新的被执行主体。变更个追加被执行主体,从形式上扩大了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增加了查找被执行财产的线索和可能性。从本质上看,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过程,也是查找被执行财产进一步深化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3条规定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10种情况。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通常是通过审查企业的性质、结构、有无合并或分立的情况、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来确定的。仅举一例,注册资金是否到位的查找方法是: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阅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审查开业登记和验资单位的验资证明,然后审查被执行人的现金帐簿,并询问被执行人。一般可以查清。如果发现注册资金不实或有抽逃行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连带主体、代为主体确定后,就可按照前述的四种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查找他们的财产,然后决定执行方法和适用执行措施。(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刘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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