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行政案件庭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0-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案件的庭审是行政审判全部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最主要形式。为更好地强化庭审功能,保证庭审的合法性和庭审效果,必须确立庭审在审判活动的中心地位。为此,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明确庭审中法院的职权

    庭审中法院的主要职权,一是组织庭审,进行程序上的主持和指挥,保证审判活动在不同的阶段有序地进行;二是引导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举证、质证和反证;三是通过被告、原告之间的举证、质证和反证,对证据的效力进行认定;四是在特殊情况下调取证据。庭审中法院不参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质证,不代替被告、原告展示证据。在庭审中,法庭只能对被告、原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和反证中的活动进行引导,法庭在双方的举证、质证和反证中核实证据,认定证据效力。    

    二、注意克服对“一步到庭”的机械片面认识

    实践中,有些法院片面地将“一步到庭”等同于“一次开庭”、“当庭宣判”,认为这样提高了审判效率。其实,能否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关键在于诉讼当事人是否充分履行了诉讼权利,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法院是否完成了对证据的审查核实。在行政诉讼的庭审中,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履行了完全、全面的举证责任,法院是否完成了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各个要件的审查。如果在庭审中,法庭对证据无法全面审查核实,无法认定证据效力,尚未完成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则要经过多次开庭。

    三、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以及诉讼当事人在此基础上的质证和反证

    在庭审进入证据审查阶段后,被告必须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对于被告举出的证据,原告有权进行质证,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对于原告的反驳证据,同样需要进行质证,明确其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确定证据的证明力。任何证据材料包括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都应由各方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被告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必须明确如下几点:

    1、推行直接、言词证据。任何证据必须经过诉、辩、审三方进行质证、核实,未经在法庭上质证和核实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证人必须当庭作证,除非有特殊情况无法当庭作证。

    2、当庭明确证据的效力。认证在法庭上进行是法定公开形式。庭审中,证据经双方进行展示、质证,法院对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查核实后,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庭宣告其效力,对于一时难以确定证据效力的,可以在庭下合议庭讨论中认定。

    3、明确举证责任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法庭应将上述情况作出记录后,依法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4、明确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及所取得的证据的证明效力。

    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调取证据是法院的职权,而不是义务,是否行使这一职权,由法院根据需要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对于第一种情形,申请人只能是原告或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第一种情形的主要表现为: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而且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刘德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