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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离婚纠纷浅析调解的思路和方法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离婚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社会现象之一。在我国,离婚可以通过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实现。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离婚申请,法律规定直接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登记离婚。而所谓的诉讼离婚则通常或是因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是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是因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院所引发的。诉讼离婚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无疑对法院调解该类案件的思路和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钱某与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为例:承办法官通过多角度、多渠道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被告1995年认识恋爱,原告系红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职工,被告系河口枫华公司职工,双方1998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2日生育一女柯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6年后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至夫妻不睦。原告在2008年5月5日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2月13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摩托车二辆,电脑、冰箱各一台,空调、电视机各二台,电视柜、沙发各一组,大床一张,衣柜一个,微波炉一台,儿童套房家具三件套。双方买住房向河口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截止2009年2月10日还欠本金30240.91元。

  开庭前,主审法官通过对案卷的详细分析,发现原、被告在情感问题和财产分割方面的分歧比较大。且该案系第二次起诉离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大,法官为了照顾当事人的情绪,在没有明显对立的情况下,根据案情定出调解方案,针对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心理,适时选择调解时机,积极组织庭前和解,做到“三个及早”,即及早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及早发现对立的苗头,及早宣传有关法律知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庭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在开庭审理时,双方都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并举证,把自己想和对方说的话都说了出来,释放了内心的情绪,让对方明白分歧到底在那里。法庭调查结束,依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证据,法官面对原、被告双方以居间者的身份再次进行庭上调解,向双方讲解有关的法律知识,调和双方的矛盾。但双方依旧各持己见。

  法官在开完庭后,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再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单独与原、被告交谈后,双方又进一步进行协商,最终被告同意离婚,双方达成一致的财产分配方案。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即体现了公平、公正,又体现出了当事人对自我权利处分的能力,可操作性非常强,效果也比较理想,优于冷硬的判决。

  民事调解的本质就是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引导当事人放弃不正确的观念,改变不正确的态度,使双方当事人之间态度转变,最终达到行为一致的过程。以达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的目的。要达到改变当事人态度的目的。这不仅仅靠法官的热情、善良和强烈的责任感,还要求法官有正确而巧妙的说服引导方法,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有耐心和韧劲,不急不躁,通过不厌其烦的说服工作转变当事人的态度。在扭转当事人不正确的观点时,也要讲究技巧,潜移默化的在轻松平和的氛围下转变当事人的态度;不要生硬地单刀直入,要多做铺垫,运用策略和迂回战术,从正面、反面、侧面多角度促进当事人态度的转变。

  每一个案件均有其各自的特殊性,在做调解工作时应把握三点调解的思路和方法:首先要做到严格依法。程序上务必合法,不要存在瑕疵,实体上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本案坚持了离婚自由的原则,找到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想当然。其次,一定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找到个案的特殊性,分析并掌握其特点,才能找到最合适的法律条款正确予以适用,才能做到调解不偏不倚,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再次,对民商案件,要时刻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把握正确的司法导向。现代民商案件,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矛盾而呈现出类型新,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的趋势。只有把握正确的司法导向,运用正确的司法理念,准确抓住个案的特殊性,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才能促成调解,从而妥善地、正确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做到个案公正。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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