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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三)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客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只能是不动产。

  所以在动产上不能产生用益物权。

  一定是以用益为目的,有期限。

  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所享有的权利,一条是建筑,二是种植。)永店权就是地上权。包括三个: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是讲在他人地上进行通行、排水、通风等有点象相邻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1、取得方式:

  划拔:能不能转让划拔租?转让可以,要被交土地出让金,要抵押也可以,必须是为了公益,公益抵押,实现抵押权要被交土地出让金。

  出让: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做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定合同,要交土地出让金。

  转让:其他的民事主体都可以转让。期限不能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期限。

  用途:不能变更原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如果要变更可以去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变更。

  2、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太好命题

  实践中肯定的:期限最长30年,转包要经过发包人同意,现在包括农民农业公司农村合作社都可以,

  扩大了

  3、城镇居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不能抵押!!出卖出租房屋后就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只能建生活用房,不能建生产用房。

  4、典权:只有习惯法上的典权

  审判上有四条,民通上有四条

  目前叫典权有法律依据的是城镇私有房屋可以设立典权。

  典权的成立是以典价的交付为标准。

  维修义务谁承担:典权人是用益物权,维修由典权人承担。价钱可以在出典人回收的时候可以充抵。典权人能否转典?可以,但要经过出典人同意,不能超过原典价。典权人能不能进行抵押?不能。出典人可以抵押?可以,但要告知已设典的事实。能不能卖?可以,但要先行通知,典权人享有优先购卖权。典物要回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收,典物就归典权人,30年就视为决卖。

  回收的时候按原典价支付典价,不是按照回收时的典价。典权人可以要求出典人将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立的。抵押不能约定时间:担保物权是主债消灭而消灭,主债没消灭担保物权就不能消灭。所有担保物权都有从属性,如果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受主债的效力影响是错误的,是有从属性的。如果约定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有效担保物权才有效,也可以单独无效。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存在在整个抵押物上,不可分。

  1、抵押权

  抵押财产:

  性质:将来的财产能否设置抵押?原则上不能。有例外:(1)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必须登记。(2)在一审辩论结束之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主要是公改房,进行了抵押情况下用的)

  在他人的财产上能不能成立抵押权??(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主流观点:不能。

  禁止流通物上不能成立,限制流通物上是能成立的。

  种类:可以抵押的财产:房屋。表现为公益设施的房屋不能成立抵押权!医院医疗用房、学校的教学用房。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汽车到交通部门、林木到林木管理部门。

  没有登记的机关,没有登记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9条(担保法解释)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抵押权不受影响!(消除地方保护)

  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哪些是确定的:

  1、抵押财产必须是确定的,如果说以全部财产设定抵押是集团抵押,不能说无效。

  集团抵押在学理上承认,法律上没规定。

  2、担保的债权数额应当是确定的。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

  3、期限的条款约定是无效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不能适用67条规定。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但有时间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除斥期间)

  4、约定留置: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人的债权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是无效约定。对质权留置权都无效。

  在职权中间在容业质(当铺)的情况下有效。

  5、抵押权人享有竞买权。

  6、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物权中才有,且法律规定。

  一般登记到公证部门,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抵押人。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不能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不能烧、吃)。法律上的处分受限制:转让必须告知抵押权人,否则无效。不能依照合同法,要依照担保法。追及性的前提是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如果同意了就没有抵押权了。一是动产善意取得的限制二是不动产登记取得限制

  抵押人的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不能抛弃抵押物,不能不合理的使用抵押物,如果因保管不善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提存或提前清偿。如果因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抵押。这时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债转变为普通之债。

  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效力如何?

  1、抵押权能不能及于从物?及于从物!!!

  2、抵押权的效力及不及于孳息?一般不及于孳息!有例外:在法院扣押期限产生的孳息。

  3、房与地的问题:土地抵押了,房子能不能卖?可以,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如果房子设定抵押权,卖房时土地也要卖掉,但土地使用权所卖的价金不能适用抵押。适用地随房走的原则。都要进行登记。

  实现抵押权的顺序: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适用多个抵押,但不能重复抵押(超过价值)。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一天登记,不同地方的,是以同一天登记同一顺序。58条。

  如果都没有登记,合同签订在前的先清偿,签订在后的后清偿。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质权:

  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也可以单据交付。(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黄金文物。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占有就是证明。

  4、脏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

  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不享有所有权。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不效的。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3、质权人享不享有使用质物呢?不享有!!

  保存质物的价值偶尔使用是可以的。

  4、质权人享不享有出租的权利?不行!!!

  5、质权人能不能将质物进行抵押?不行!!!抵押必须是自己所有的财产。也不可以抵押给出质人!

  6、质物发生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由所有权人出质人承担。

  7、保管费用由谁承担?由出质人承担。

  权利质权:一定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

  有价证券的质押:汇本支债券(债权凭证)、存单仓单提单(物权凭证)

  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股份、股票的质押:无记名股票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记名以背书并交付之日起生效。

  专利商标等财产权质押: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留置权:

  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

  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

  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这两种观点。

  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三、留置权的取得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

  一留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第十三章 债权

  债权要有相对性

  债权要有平等性,极少数有优先权的问题。破产、海商有优先

  不是先借先还,有例外:破产海商

  标的:不能讲物行为等

  债的标的是给付或给付行为。

  债的标的物: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债的种类:

  一、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赡养等

  约定之债: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性质)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权利义务)

  五、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主体)

  六、主债与从债:保证之债是从债,定金之债也是从债,利息之债不是从债、违约金之债不是

  从债要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

  定金约定利息无效、压金、保证金、预付款都不能约定利息。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具有人身发生的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履行。一般的劳务也是可以的。

  债的履行:

  特定之债:不能向债权人履行的三种情况???。

  也存在代为履行的: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必须向债务人追索,不能向履行人追索。

  代物履行必须达成合意,实际是债的变更。

  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法律规定,都没约定时,按习惯确定。

  保护债务人利益原则

  选择之债: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由谁行使选择权,

  法律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按照承诺 消法:首先修两个,不行的退。

  都没有规定的归债务人。

  因债的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一部分灭掉,另一部分债权人有义务接受。

  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灭失,一部分灭掉,如果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就没义务。

  如果是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债权人有义务接受。

  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的,债权人当然有义务接受。

  种类物之债:是把种类物特定化。

  按份之债:只在诉讼上有意义。

  连带之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履行。如果与某一债务人有债务关系,可以抵消,免除某一债务人债务当然可以,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与保证之债不同。

  保全问题:

  代位权:

  1、代位权诉讼中彼此的诉讼地位: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 人。没需要就没债务人的事。

  2、代位权是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要起诉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是一定法定的执权。

  3、要有条件:A/要到期。两个债务都要到期。

  B/要求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主流观点是不以金钱债务为限。

  C/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d/必须是债务人没有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4、次债务人的权利: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享有一般债务的抗辩权。

  也可以主张抵消权。

  5、次债务人是向谁履行?传统是向债务人履行。我们合同法是向债权人履行。次债务人直接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有人说是超前。

  6、如果审理中,A也要求,合并审理:

  如果已执行,A申请分,法院不管了。

  已经审结,正在申请执行,A继续告,这时中止执行,等案件审结一起分。

  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法律行为(必须是生效的)甲不还乙却赠与丙时,乙可以撤销甲的赠与。

  1、诉讼中谁为原告:乙为原告,甲为被告,丙是第三人。

  2、撤销权是法定权,固有权。

  3、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A/客观要件不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撤销权行使期限的限制,五年后不能撤销。

  B/要求债务人实施的是无偿转移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债务人放弃或延展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财产,债务人为他人财产设定担保的行为,以不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实际是使自己已有财产减少的行为)

  如:债务人欠20万元,有遗产他放弃,有人赠与他拒绝接受,是使财产赠加的行为,不能撤销。

  离婚不能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是能撤销的。如果结婚形成共同财产,不能撤销共同财产。

  C/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

  如果是付赡养等道德义务都不能撤销。

  一种是无偿转让财产不要求主观上有恶意,第二种是支付了相应对价,一定要求受益人主观上有恶意。

  4、撤销后,受让人有抗辩权。

  5、返还向谁返还?没有规定,返还到债务人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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