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拆迁补偿要特别警惕“伪市场价”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近日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法制办目前正在就征收条例草案征求地方意见,并还将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曹康泰表示,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你把人家房子拆了,总得让人家有能力购买新的房子”(12月29日《扬子晚报》)。

  拆迁按市场价格补偿,这基本成了一个社会共识。不仅国务院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而且专家、媒体、被拆迁人等也盼望着按市场价补偿。的确,在没有其他办法有效化解拆迁补偿矛盾的情况下,按市场价补偿就成了唯一选择。更何况,绝大多数商品(如房子)都按市场价格交易,拆迁补偿当然也要走市场价,否则,被拆迁人不但买不起新房子,更谈不上其他生活保障。其实,在征收条例考虑拆迁按市场价格补偿之前,个别地方已走在了前头。例如,今年北京市西长安街拆迁工程首次尝试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拆迁补偿款,补偿基础价格达到30706元/平方米;从今年6月15日起,北京市对拆迁户的补偿标准将参照同地段的市场价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北京市在为征收条例探路。舆论对此做法普遍给予了高度评价。

  尽管舆论齐声高呼,拆迁按市场价补偿是公平选择、符合民意、彰显行政理性,国务院法制办也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但参与研讨拆迁条例的5名北大教授之一的钱明星教授表示,“按市场价补偿”写入拆迁条例有难度。可见,“按市场价补偿”最终是否能写进征收条例还是未知数,主要阻力应该在地方政府。笔者不反对拆迁按市场价补偿,但舆论不能过度迷信于市场价。这是因为,我们在拆迁补偿方面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市场规则还没有建立,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无疑就很难达成公平的市场价格。不排除出现“伪市场价”的可能。因此,在把“按市场价补偿”写进法律的同时,我们亟需建立健全拆迁补偿方面的市场机制,以应对新的拆迁补偿矛盾。

  只有市场机制健全了,才能达成公平的市场价格。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都需要公平机制。从拆迁人的角度看,如果没有公平机制做保障,拆迁人就难以承受天价的补偿要求。例如,北京市一户居民今年6月就提出现金加房屋折合每平方米超过20万元的拆迁补偿要求。由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拆迁人有时没有充分的土地选择,天价补偿要求就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没有公平的市场机制,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样缺乏保障。据相关报道,征收条例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显而易见,政府是最强势的拆迁人,是垄断拆迁的拆迁人。如果市场主体之间的强势集团利用垄断组织地位,随意压抑或者剥夺分散的弱势群体的谈判权,这显然无法达成公平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强势一方出价,弱势一方必须接受强势一方的出价,这就出现了不公平的交易价格。

  既然要“按市场价补偿”,就涉及到市场价格由谁来评估、参考标准有哪些等一系列问题,这中间也有可能隐藏着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对此,我们必须警惕。所谓“伪市场价”,就是价格脱离了价值,出现了伪评估或者人为的定价。比如说,今天的房价由于人为因素而充满了泡沫背离了价值基础。同样,拆迁补偿价格由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的原因,也有可能背离真正价值。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拆迁补偿方面的市场机制,是眼下亟需要做的准备,既不能让拆迁市场被政府垄断,也不能让被拆迁人脱离实际要求天价补偿。如何建立健全拆迁补偿方面的市场机制,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需要公众的智慧,民意的支持。

冯海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