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免付抚养费”换“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4年10月,安福原告邵花香与被告李建民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6岁)由被告抚养,被告放弃原告给付小孩抚养费,原告放弃小孩的探望权。后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婚生小孩,被告都以协议中原告已经放弃了探望权为由拒绝。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分歧:

    被告以原告“免付抚养费”换取原告放弃婚生小孩的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有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有没有效,应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而本案中的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没有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协议有效。原、被告应该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协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而合同法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本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依照合同法来认定。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不能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因此该协议无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中止行使探望权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由离婚双方随便协议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即探望权只能依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因此,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免付抚养费”换取原告放弃婚生小孩的探望权的协议无效。安福县人民法院 欧阳佳先 吴永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