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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非正常上访信法是关键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深圳市相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将14种行为列为“非正常上访行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警告、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罚。
  此通知一出,立即引起关注和争论。有人认为这是公权力对信访人员的压制,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有人认为这是依法遏制违法信访行为的有效举措,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些关注,体现了信访本身的重要。在当前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显现,必须为各种利益诉求构建畅通的表达渠道。这些争论,其实质在于,在信访中,社会个体的利益与公众的利益如何平衡,社会个体的权利与政府的公权力如何制衡。
  信访首先要信“访”。信访是社会个体表达利益诉求的法律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压制。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信访人员信“访”有余、信“法”不足。一些人员采取“闹访”、“越级访”、“缠访”等方式,把“事情闹大”,引起上级领导和部门的关注,从而保证自己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而政府为了“维护稳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对上访钉子户“围追堵截”。其实,信“访”的应该是政府。政府信“访”,就是要充分保证社会个体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通过信访,全面了解矛盾的根源,找到化解的有效对策。同时,政府信“访”,也有利于政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更好倾听公众的意见,使得政府的决策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为避免和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奠定坚实的基础。
  信访更要信“法”。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以损害他人权利为前提,任何利益的维护都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要件。国务院《信访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要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并对6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实中,个别人员为实现自己的私利,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控制他人大规模集体上访,甚至采取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极端行为以“要挟”政府,“漫天要价”。这样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越了信访利益诉求的本意,异化为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危害,同时,也加剧了政府与信访人员的对立,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因此,信访人员更应该信“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政府对于违法信访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信访的规范化与法治化。
  信“访”与信“法”是有内在联系的。少数信访人之所以采取过激信访行为,是因为其正当的利益在法律框架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不得已而为之。而政府之所以对过激和越级上访人员压制围堵,是因为这些行为违反了法律,影响了社会秩序,不得不加以制止。
  实际上,政府多一分信“法”,公众才会少一分信“访”。政府只有严格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才能从源头上避免社会矛盾的产生,信访行为才会相应减少。同时,信访人员只有严格依法信访,对政府多一分体谅和信任,与政府一起寻求解决问题的建设性办法,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在根本上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马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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