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能容“情”更显司法真谛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首先,本案中霍洛斯基夫妇不是从银行贷款买房,而是早在15年前即以不到20万美元的价格买了现有近315平方米花园小平房。但他们2004年又把房屋重新作价向Indymac抵押公司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用当时房屋涨价后的估值以10.375%的利率贷款29.2万美元。后来利率又升到了12.5%。由于次贷危机,现在这房子的价值仅剩下27.5万美元,而贷款本金加利息已经达到52.6万美元。这恰恰是目前千百万普通美国人在这场次贷危机中的一个缩影。
其次,报道提到抵押公司故意迟延向贷款人提供延期还贷协议书。抵押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制造两个假象:其一,抵押公司存在帮助贷款人延期还款的“善意”;其二,贷款人在利用了抵押公司的“善意”之后依然违约,因此导致其丧失抵押品赎回权,即不得不拿自己抵押的房子给抵押公司偿债。通过判决书,我们看到,法官敏锐地揭穿了这些假象,抵押公司实际上是故意陷贷款人于二次违约的困境。法官综合抵押公司的种种恶劣表现得出结论:抵押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极大的不诚信乃至恶意操纵行为。法官随即援引了纽约州法典的有关条款,即法官有权对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律师的“不端行为”予以处罚。法官认为抵押公司的行为已属于“不端行为”并应当得到处罚。
第三,本案判决的依据,当然不是基于抵押公司行为的“不公平、不合理、令人恼火且可耻”。在判决书中,法官至少提到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在法律上,当事人所要求的“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源于英美法中的“衡平法”请求权。所谓衡平法,简而言之就是,法官必须依据“良心、道德和公平”等更接近于实质正义的自然法原则来审理案件。如果依据某些立法会造成不符合上述“良心、道德和公平”的不正义判决,法官可运用严谨且公平的司法技术在个案中予以纠正。可其中有一个前提条件,求助于衡平法的当事人,自己必须诚实信用、身世清白。否则,如果法官发现申请人企图利用衡平法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法官有权予以驳回。抵押公司既然请求法官支持其“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这项衡平法权利,法官却发现其行为不端、动机不纯,且行使这项权利会导致不正义的结果出现,法官当然就有权拒绝。从政策角度,法官也提到,在纽约州已经有许许多多的次贷借款人都通过协商、与银行等贷款机构成功达成修改贷款协议,并通过接受非借款人的额外财务帮助共同还款,就像霍洛斯基夫妇女儿曾经提出的共同还款计划一样,从而让更多的人渡过难关。可是本案中的抵押公司却故意排斥任何这类积极还款计划,显然是置借款人的诚信还款意愿于不顾、有意制造非人道结果的不义之举。
从以上看出,法官的判决是运用法律逻辑而得出的结论:抵押公司因其自己的不义之举证明其不配享有“丧失抵押品赎回权”这项法律救济;而且因其恶意抵制对方的正当协商要求并存在诸多“不端行为”,法官认为需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而最好的处罚莫过于判罚其抵押贷款无效。
虽然这个判决不是终审判决,也有可能被上诉法院推翻,可通过阅读法官的判决书,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活生生的司法,一个理性与情感并行不悖的司法。如果说我们常常提到的“法不容情”是针对“法治”与“人治”根本对立下、情与法的抉择,我们恰恰发现,在法治实现的大前提下,也能呈现出“法能容情”的和谐境界。因为,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正是法治实现的核心,由此才能最终取得情与法的真正“双赢”。
王钢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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