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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除恶”成效需要法治评判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代市长黄奇帆等重庆市主要领导,1月16日到重庆大学视察时谈到要把重庆正在开展的“打黑除恶”进行到底。薄熙来说,“打黑除恶”就是树正气,让老百姓安居乐业。他提到,“有些人埋怨我们‘打黑’,其实做任何事情,总会有一些人品头论足、七嘴八舌,总会有《愚公移山》中‘智叟’式的人物。自己不干事,对人民群众拥护的事,又酸溜溜地说三道四,东拉西扯。”

  看了这段报道,真为重庆市有这样一位肯干实事、富有激情和具有感召力的领导感到由衷高兴。在坚定推进中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中,就是需要有一大批有智慧、有热情、肯干事、能干事的党政领导干部。

  大家都能体味到,重庆“打黑”风暴之所以在较短时间内能取得阶段性成效,搞得有声有色,并引来全国关注乃至世界瞩目,无疑与中央的正确领导和重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主导、统筹及当地民众的广泛支持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提出“打黑除恶你们赞成不赞成”这样的问题,不要说是在大学校园里面,就是在重庆市民中,甚至在中国社会的每一个地方,我想一定都会得到同样的答案。广大民众对黑恶势力早已深恶痛绝,祈望着公安司法部门迅速出手、为民除害!

  不过,“打黑除恶”又毕竟不是一种纯粹的政治活动或者群众运动,必须积极地将它纳入法治的轨道,需要明确界限、依法取证、公开审判。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去年12月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明确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认定界限,还下发了相关座谈会纪要。尤其是在评价“打黑除恶”的实际成效时,我们除了需要对当地的社会治安状态、民众的切身感受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制度建设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进一步关注正在进行的“打黑除恶”司法活动是不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确定的标准去实施,要分析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不是得到了切实保障。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对整个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治意义上的考察和评判。

  应该看到,人们基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大规模的“群众发动”、“统一行动”、“协同执法”、“从重从快”、“集中宣判”等保持高度的警觉,其实是一种现代法治理性的觉醒及表现,也是避免集中司法活动可能“犯错”的有益的制约因素和社会力量。其本身,就是社会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们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法治的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上存在某些对于重庆“打黑除恶”司法活动的“品头论足”、“说三道四”,甚至出现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批评性意见,其实并不是什么坏事,而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它并不会对“大局”产生负面影响。事实上,有些意见和评论有利于重庆乃至全国在把“打黑除恶”专项活动引向深入之际,提醒我们更加注重对依法办事原则的坚守,更加关注对执法人员和普通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也会使人们更加重视对现行法律制度和执法规范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的整体法治水平。

  笔者在对重庆及全国“打黑除恶”的司法行动同样高声喊出“赞成”的同时,也期盼着有更多的法律界人士和有识之士关注法律适用的细节问题,希望有更多的人用更为洪亮的声音喊出“依法打黑”和“依法除恶”的声音。我想,只有当这两种声音同时响起并长久回荡在上空的时候,当重庆及全部各地的“打黑除恶”行动能够从容面对法治的评判并从中汲取有益养分的时候,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打黑除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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