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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理念和发展模式辨析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中国没有国家公园。而实际上在学术讨论以及一些法规性文件中却早已出现,我国现行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已具有国家公园的理念与模式。而在我国国家公园的理念和发展模式并不统一,要从借鉴IUCN保护地分类体系构建我国保护地分类体系以及国家公园理念入手,构建我国的保护地和国家公园法律体系,建立分级分类分区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制度,在利用与保护、开发与管理之间寻求平衡,从而确立我国国家公园的理念和发展模式。
【关键词】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发展模式;构建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2005年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开始规划建设,2007年6月21日揭牌,宣告中国第一个国家公园正式挂牌成立。2008年6月6日中国国家林业局批准云南为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省,2008年10月8日由中国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旅游局正式宣布试点建设中国第一个国家公园试点单位——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而早在1994年3月4日中国建设部发布的《<中国风景名胜区形势与展望>(绿皮书)》明确指出“中国风景名胜区与国际上的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相对应,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Park of China。”一时间,关于中国的第一个国家公园到底在哪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国家公园的法律依据何在?“国家公园”到底有没有一个统一的理念和发展模式?……如此多的疑问便不绝于耳。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国家公园的理念和模式以及我国国家公园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梳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国家公园理念的提出和演进
  
  建立国家公园的理念,即为人们的愉悦和自然保护而建立自然保护地的理念,一般认为最早是由一位叫乔治·卡特林(George Catlin)的艺术家首先提出。他在1832年去一个名为达科塔斯(Dakotas)的印第安人部落的路上,对美国西进扩张带给印第安文明和野生世界的影响深感焦虑,认为它们应该受到保护。他写道“通过政府的某些保护性政策……在一个巨大的公园里……一个国家的公园,里面有人有兽,在充满野性与生机的最美自然世界里!”到1864年,美国国会授予加州的优诗美地峡谷(Yosemite Valley)为州立公园并实行保护。八年后的1872年,美国国会将位于怀俄明州和蒙大拿州边界风景奇异的黄石(Yellowstone)地区保留为“公众的公园”,黄石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由此发端,国家公园的理念和发展模式成为自然保护和利用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美国逐步形成了其国家公园和保护地体系,国家公园的理念和模式在世界各国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对国家公园的概念和模式并无统一的认识,世界各国的国家公园的内涵也有较大差异。
  
  黄石国家公园法(1872年,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 Act)将国家公园确定为“为了人们利益和欣赏目的的大众公园或休闲地”,达到“保护并防止破坏或损坏,保护所有林木、矿藏、自然遗产,保护公园里的奇景,保持公园的自然状态”的目的,防止“由不明智的捕鱼和游乐产生的破坏”。《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法》(1916年,the National Park Service Organic Act)规定建立国家公园的“目的是保护景观、自然和历史遗产以及其中的野生动植物,以这种手段和方式为人们提供愉悦并保证它们不受损害以确保子孙后代的福祉。”可以看出,美国的国家公园体系从黄石公园时期的单一自然区域发展到不仅包括自然区域还包括历史遗址。“目前的美国国家公园体系包括自然、历史与游憩三大块,20种小类,388处。国家公园只是其中的一种小类,列入IUCN体系Ⅱ类型的只有205处。”[1] 仅就自然区域而言,如果按照IUCN[2] 的分类,美国的国家公园体系可以分别归入到保护地(Protected Area)全部六个类别之中。
  
  中国台湾地区1972年开始实施《国家公园法》以来,目前已建立了七大国家公园,根据其《国家公园法》第1条和第6条,国家公园是台湾特有之自然风景、野生物及史迹,并可供国民之育乐及研究的区域。可以选定为国家公园的区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特殊自然景观、地形、地物、化石及未经人工培育自然演进生长之野生或孑遗动植物,足以代表台湾自然遗产者;具有重要之史前遗迹、史后古迹及其环境,富有教育意义,足以培育国民情操,需长期保存者;具有天赋育乐资源,风景特异,交通便利,足以陶冶国民情性,供游憩观赏者。可见台湾国家公园主要指自然和自然遗产,其国家公园的理念和标准与IUCN保护地体系第Ⅱ类型较为接近。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2003年9月发表的《2003年联合国保护区名单》,世界上所有已知保护区的总数目现已超过10万个。[3] 它们建立的原因、标准、名称各不相同。为改变这一状况,提醒各国政府保护区的重要性,建立统一的保护区术语以提供国际分类标准以及收集、处理和传播保护区的信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委员会(CNPPA),历经近四分之一个世纪,提供了保护地分类的指导意见。1969年,IUCN首先确定了“国家公园”这个概念,并认为“一个国家公园,是这样一片比较广大的区域: = 1 \* GB2 ⑴它有一个或多个生态系统,通常没有或很少受到人类占据及开发的影响,这里的物种具有科学的、教育的或游憩的特定作用,或者这里存在着具有高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 = 2 \* GB2 ⑵在这里,国家最高管理机构一旦有可能,就采取措施,在整个范围内阻止或取缔人类的占据和开发并切实尊重这里的生态、地貌或美学实体,以此证明国家公园的设立; = 3 \* GB2 ⑶到此观光须以游憩、教育及文化陶冶为目的,并得到批准。”1978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了CNPPA保护区分类、目标和标准的报告,出版了第一版保护地国际分类体系,拟定了10个类别的保护地。然而,1978年分类系统有许多不足,因此,CNPPA于1984年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审查保护地分类体系并进行必要的修改,1994年,IUCN出版了《保护地管理类别指南》(Guidelin for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Categories)一书,确立了新的保护地分类系统并建议世界各国依照实施。而对于国家公园1994年的分类系统与1978年分类系统是一致的。《保护地管理类别指南》(1994年,IUCN)将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纳入保护地(Protected Area)[4]六个类别之第二类,并认为国家公园主要以生态系统保护和游览为目的实施管理的保护区,对该类陆地和/或海洋自然区有以下要求: = 1 \* GB2 ⑴为现在及将来一个或多个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 = 2 \* GB2 ⑵禁止有损于保护区规定目标的资源开发或土地占用活动, = 3 \* GB2 ⑶为精神、科学、教育、娱乐及旅游等活动提供一个环境和文化兼容的基地。[5]
  
  IUCN在《保护地管理类别指南》中还具体描述建立国家公园的目的、管理目标、选区标准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责,从而构成了IUCN国家公园的理念和发展模式的核心:
  
  1.建立国家公园的目的是生态系统保护和游览。
  
  2.管理目标是保护国家级和世界级自然景观区,为精神、科学、教育或旅游等服务;尽可能按自然状态,长久保存典型的自然地理区、生物群落、基因资源及其生物属种,维持生态稳定性和多样性;保持该区域的自然状态或接近自然状态,对宗教、教学、文化娱乐等旅游活动进行管理;禁止损害保护目标的资源开采或土地占用活动;维护有价值的生态学、地貌学、宗教或美学方面的特征;考虑当地人民的需求,包括对管理目标并无影响的生活资源利用。将国家公园置于整个保护地管理的目标而言,首要的管理目标是环境服务的维护、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保护,次要目标是科学研究、荒地保护、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保护、旅游和娱乐、教育,潜在目标是自然生态系统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国家公园的选区标准: = 1 \* GB2 ⑴国家公园应包含有代表性的较大的自然区域、特征或自然风光,这里的动植种类、生长环境以及地貌景点在精神、科学、教学、娱乐和旅游方面均具有特殊意义; = 2 \* GB2 ⑵国家公园的范围应以包含一个以上完整性生态系统,且未被现代人类占用或开发而有本质性的改变。
  
  4.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国家公园的所有权和管理一般应有对该地区有管辖权的国家最高主管机关,但是,该机关也可授权下级政府部门、地方管理部门、基金会或其它长期从事该区保护工作的法律实体。
  
  二、中国国家公园发展模式的现状
  
  我国正式的法律中并没有使用国家公园这个概念,但是在学术讨论以及一些法规性文件中却早已出现。如前所述,1994年3月4日建设部发布的《<中国风景名胜区形势与展望>(绿皮书)》就明确指出“中国风景名胜区与国际上的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相对应。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6]风景名胜区包括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并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如此风景名胜区确实与国家公园特别是美国的国家公园体系在理念上有类似之处,包括自然区域和历史文化遗址。因此,在我国已经建立起的677个风景名胜区(截至2004年,其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77个、省级风景名胜区452个、市县级风景名胜区48个)就构成现在我国国家公园体系。从国家公园的内涵上讲,除风景名胜区以外,类似于国家公园与国家公园理念和发展模式有相同之处的保护地还有诸如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但这些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国家公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1956年中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截至2008年,中国已建立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538个,保护区总面积149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约143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6万平方公里),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5.13%。[7] 不同学科的学者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我国自然保护区与IUCN保护地分类体系进行比较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自然保护区已经涵盖了IUCN保护地体系的六个类别,自然保护区中也包含了国家公园如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8]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与IUCN关于国家公园的理念与模式极为类似。
  
  有的学者研究认为:我国的保护地除了自然保护区,还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部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现行保护区分类体系中,自然保护区涵盖了IUCN保护地体系的六个类别,风景名胜区类似于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中的类型Ⅱ国家公园、类型 = 2 \* ROMAN II自然纪念物保护区及类型V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区;地质公园类似于类型 = 3 \* ROMAN III自然纪念物保护区;森林公园类似于类型V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似于类型V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区以及类型Ⅵ资源管理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类似于类型Ⅵ资源管理保护区;(自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型 = 3 \* ROMAN III自然纪念物保护区。[9]
  
  综上所述,在我国正式的法律中并没有使用国家公园之名,但是已经有国家公园之实。我国现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及其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调整的客体包含了国家公园。此外,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于1986年开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至2008年7月,中国先后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已达37处,而其中不乏既是风景名胜区而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世界自然遗产,如四川黄龙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云南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等。因此,我国现行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发展模式就是我国国家公园模式的现实状况。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旅游局在批准建设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的同时,将国家公园定义为:国家为了保护一个或多个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提供场所,而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自然区域。它既不同于严格的自然保护区,也不同于一般的旅游景区,国家公园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和适度旅游开发为基本策略。[10] 此定义与IUCN关于国家公园的理念与模式基本一致。中国国家林业局批准云南为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省时并未对国家公园作定义,但是要求借鉴国际有关国家公园建设管理的先进理念,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并要求以具备条件的自然保护区为依托(普达措国家公园包括了碧塔海省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前后,云南已经就国家公园的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力求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建设和发展道路。2008年3月云南首批试点建8个国家公园,分别是迪庆香格里拉的普达措国家公园、梅里雪山国家公园、香格里拉大峡谷国家公园、丽江老君山国家公园、怒江大峡谷国家公园、西双版纳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菜阳河国家公园和屏边大围山国家公园等。2009年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相继批准丽江老君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西双版纳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香格里拉梅里雪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云南的国家公园的地方立法也相继展开,《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进入送审阶段、《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老君山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意见、《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办法(草案)》已由云南省政府研究室组织评审验收(作为《云南省国家公园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的组成部分)。此外,《云南省国家公园发展战略研究》成果还包括《云南省国家公园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报告》、《云南省国家公园发展战略研究综合报告》、《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研究》、《国家公园准入标准》、《国家公园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技术规程》和《国家公园建设标准》等。可以说,云南的国家公园建设理念和发展模式正逐步形成。
  
  三、中国国家公园发展模式的构建与完善
  
  在中国,国家公园的理念与发展模式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学术上并无统一的认识,甚至有的观点认为:“中国没有国家公园,只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但是它们都不是为了培养国家意识而设立。其中一个强调的是游览;一个强调的是保护。”[11]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国家公园或者说包含于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国家公园理念与发展模式确实存在许多问题:
  
  1.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保护区内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保护矛盾突出。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涉及的管理体制较为较复杂,对同一块地域,可能由多个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管理,同时被审批为不同类型的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林业局还要求云南以具备条件的自然保护区为依托建设国家公园(如西双版纳既是自然保护区又是风景名胜区,同时还是云南省政府批准建设的国家公园)。致使保护区的设立目的、管理目标、设立标准和管理体制混乱,保护区边界不清,削弱了保护区功能的发挥。
  
  2.保护地分类体系标准不统一,各类保护地分类重叠与交差严重。保护地分类是保护地立法和保护地管理的基础,我国现行的保护区分类是以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的差异性为依据,将自然保护区分为三个类别九个类型,如果将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文化遗址也纳入保护区(地)之中,则跨越了自然和人文两大领域,并且类别上重叠与交差严重(已如前述)。而不是根据保护地的建设目的、管理目标等进行分类,导致国家公园(保护地)管理整齐划一、管理目标单一,或者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严格管理或者按风景名胜区重在旅游开发,简单,而且现有的保护地分类体系也不能体现出在管理目标、监督标准和管理方式上的差别。不利于解决利用与保护的矛盾。而从国家公园试点的实际情况分析,试点中的国家公园既有IUCN国家公园的理念,更有美国国家公园和保护地体系的影子。
  
  3.产权结构不合理,所有权、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边界不清。如《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老君山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老君山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局,行使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责,实行政企分开,同时负责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对所有权的代表并不明确,管理局既是授权的行政主体,又是经营者(开发利用)。
  
  4.明确调整国家公园的法律缺失。在汉语中,国家公园一词是一个偏正组合而成的名词,从结构而言,核心词是公园,而国家为其修饰语。国家公园冠之以国家之名而无国家(中央)层次的立法由地方进行立法,即便是试点阶段,也欠妥当。[12]
  
  自IUCN《保护地管理类别指南》出版以来,多数学者认为可以接受IUCN的保护地分类体系及其中的国家公园理念和发展模式。1996年10月13日,中国正式成为IUCN的国家成员,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政府对于IUCN的自然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的可持续性等方面的理念和模式的还是比较认同的。而中国环境保护部、国家旅游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就国家公园所作的探索,其理念与模式也大体与IUCN相一致。国家公园的理念和发展模式其核心其实就是资源利用与保护、开发与管理之间的矛盾。解决矛盾的目标就是在利用与保护、开发与管理之间寻求平衡,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因此,在我国国家公园发展模式的选择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理念上,我们应当明白:国家公园是一种较严格的保护地类型,主要以生态系统保护和游览为目的实施管理的保护地,设立国家公园的目的首先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其次才是也仅是为精神、科学、教育、娱乐及旅游等活动提供一个环境和文化兼容的基地,而其他有损于国家公园规定目标的资源开发和利用将会被禁止。
  
  2.正确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保护地分类体系,将国家公园置于整个保护地系统之中。世界上保护地建立的原因、标准、名称各不相同,而IUCN的保护地分类体系正是为建立国际统一的术语和分类标准而提出。IUCN保护地分类主要根据其应予实现的科学研究、荒地保护、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保护、环境服务的维护、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保护、旅游和娱乐、教育、自然生态系统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文化和传统习俗的维持等九种目的,并且考虑到目的的不同组合和优先次序把保护地分为六个类别,针对六类保护地,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要求。我们可以借鉴IUCN的分类标准(即实现目的),结合中国国情和保护地建设的历史传统,建立中国的保护地分类体系。由此最大限度避免各类保护地分类的重叠与交差,确定保护区边界,明确保护地设立目的、管理目标、设立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体制,针对不同保护地设定利用与保护的限度以区分严格管理、有限度利用的保护地,正确处理利用与保护的矛盾,为保护地立法和保护地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
  
  3.建立分级分类分区管理制度。将国家公园体系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级的可以称之为国家公园,省级的则称之为省立公园。国家公园分类问题,首先要解决保护地分类,将国家公园置于保护地之一类,将严格保护区与国家公园分类进行管理。国家公园根据功能进行分区,从国家公园试点的实践看并无统一的标准,如西双版纳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划分为五大功能区(自然生境区、生态保育区、传统利用区、游览展示区和公园服务区)、普达措国家公园则初步拟定六个功能区(特别保护区、自然生境区、户外游憩区、文化保存区、国家公园服务区和引导控制区)[13],这种功能分区是建立在国家公园依托于现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基础上的,如果我们在建立起新的保护地分类体系之后,国家公园内的分区当然应该做调整,对不同的区域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4.建立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制度,明晰所有权、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边界。国家公园内包含或可能包含土地、水、矿产、生物、气候和海洋六大类自然资源。我们讨论国家公园的所有权应该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所有权束所构成,而在我国这些所有权往往具有相同的属性即主要为国家所有,部分由集体所有。从经济学的视角,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会造成其他人消费的减少即具有竞争性,同时他又不能排除其他人(比如土地权人)对他的消费即其具有非排他性,因此国家公园是一种公共资源或准公共物品。[14]“当财产为私人所有时,它才会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然而,当不可分性和公共产品问题使界定私人权利的代价太高时,所有权的一些其他形式则可能更有效率。另外,当效率不是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时,与私人所有权相对的其他所有权有可能是适当的。”[15] 显然,国家公园所有权由国家享有是有效率的。但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有事实的缺位和由各级政府或者政府的各个部门行使,从而形成多个利益主体的情况,有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国家所有权管理机制的必要。此外,现实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往往附属于行政管理权之中,降低了资源物权交易的效率和行政权的威信,甚至可能成为行政机关设租和寻租的手段,是低效率的制度安排。因此,依据国家公园分级管理而设定由不同级别的政府行使所有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是有效率的选择。
  
  5.构建保护地和国家公园法律体系。立法的体系化可以要最大限度发挥法的体系功能,因此,需要对我国保护地法的体系结构进行重新安排,推进保护地的综合立法和保护地法的体系化。保护地具有共同特征和整体性,使保护地立法具备了成为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的基础条件,也使保护地综合立法成为可能。制定一部保护地的综合立法,并不排除在综合立法的指导之下制定不同类别的保护地法,此外,保护地具有区域性,其立法体系的构建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动态性,为地方立法留有一定余地。


【作者简介】

杨士龙,男,云南洱源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法、民商法。




【注释】
[1] 陶一舟,赵书彬.美国保护地体系研究.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7,4
[2] IUCN即世界自然保护联盟(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原名称为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 ,缩写为IUCN),IUCN是个独特的世界性联盟,其成员包括国家级、政府机构级和非政府组织成员。
[3]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评估、监测和早期报警:环境状况.www.unep.org/GC/GCSS-VIII/k0363848.c.doc
[4] 在我国一般将“Protected Areas”翻译为“保护地”,而将“Nature Reserve”翻译成“保护区”,此为一种译法而已,也有不同学科的不同学者将两者均翻译为“保护区”,只是在保护区的具体分类中加上不同的限定语而已。因此,在本文中除特别说明或因上下文所指以外,“保护区”与“保护地”的涵义并无实质区别。
[5] CNPPA/IUCN,WCMC.Guidelines for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categories.Gland,Switzerland and Cambridge,UK:IUCN Publications Services Unit,l994.
[6] 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关于风景名胜区的定义与之大体一致。
[7]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全国自然保护区名录.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4.1
[8] 参见喻泓等.基于特征属性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体系术.应用生态学报.2007.10,以及蒋明康等.基于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标准研究.农村生态环境2004,20(2)
[9] 蒋明康等.基于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标准研究.农村生态环境2004,20(2)
[10] 《国家公园建设试点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www.mep.gov.cn/hjyw08/200810/t20081008_129704.htm
[11] 单之蔷.我们为什么没有国家公园.中国国家地理.2005,12
[12]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家公园的相关文件(如《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将云南省列为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省的通知》以及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旅游局批准建设第一个国家公园试点单位——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的有关文件),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但是毕竟不是《立法法》规定的正式法律渊源。能否从广义上理解,其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需要作更进一步的研究。当然,国家公园在试点、探索阶段由多个相关部门同时批准试点并无不妥,因为,先行试点,成熟之后再行推广,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13] 叶文,沈超,李云龙.香格里拉的眼睛:普达措国家公园规划和建设.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2.46
[14] 在经济学上,根据排他性和竞争性将现实中的物品分为私人物品(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纯公共物品(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公共资源(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和俱乐部物品(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的物品)四类,公共资源和俱乐部物品又合称为准公共物品。(参见:贾丽虹.外部性理论研究----中国环境规制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2.第89页)由于纯粹的公共物品为数很少,有人也把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合称为公共物品。(参见:彭汉英.财产法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 第106页.)当然这里的物品与法学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有区别的,他不仅包括物质属性的物,还包括政府、法律、各种制度等非物质产品。排他性是指特定的财产只能有唯一的权利主体,其他人或集团除非通过交易或赠与,不能得到它。竞争性是指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会造成其他人消费的减少。
[15] [美]R·考特.T·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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