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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价值工程与律师工作

发布日期:2010-03-20    作者:薛群英律师
试论价值工程与律师工作
【内容提要】通常所称的价值工程,主要是指工业企业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广泛开展价值工程活动,采用价值工程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在确保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减少投入的方法,达到功能与价值的比值——即价值的优化。笔者认为:价值工程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同样适用于律师及整个司法工作;因此,研究价值工程理论与律师及整个司法工作的关系,尤为重要。
【关键词】价值工程理论   价值工程与律师及司法工作   研究
 根据美国价值工程师学会( Society of  American  Value  Engineers )为价值工程所下的定义,价值工程( Value Engineering ),“乃是以认可之技术作有系统应用,此等技术,则可保证产品之功能或用途,并为该功能建立货币价值,以最低之综合成本而提供所必需之功能及可靠性” 。
      由此可见,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工程(VE),主要是指工业企业在技术、工艺、生产和管理方面广泛开展价值工程动;采用价值工程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在保证满足用户对产品和服务所要求的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廉价的代用品或改进的方法,达到产品或服务功能与费用的比值——即价值的优化,从而使企业获得比原品或原工艺、原方法高的经济效益。
      那么,价值工程(VE)的原理和思想方法,是否适用于律师乃至整个司法工作呢?笔者认为:价值工程(VE)的原理和思想方法,不仅适用于工业、商业、建筑业……,也同样适用于律师和整个司法工作。
      价值工程(VE)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在律师工作中的应用,主要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时,运用价值工程(VE)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自己的工作进行价值分析,使自己的执业行为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采用耗费较低的(而不是较高的)行为取得与之相等同的效益——即价值的优化。其公式可为:
    V(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F(功能:维护法律尊严与委托人合法权益)/ C(耗费:工作量与费用)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经济效益” ,包括律师自身及其律师事务所所获得经济效益和委托人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则主要是指律师自身为国家和社会所做的贡献——即律师自身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而律师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又反映在律师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安定所做出的贡献方面。
      价值工程(VE)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在律师工作中的应用,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一、价值工程(VE)与刑事辩护
    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未开展价值工程(VE)活动之前,辩护律师只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是在开展了价值工程(VE)之后,则要求辩护律师在进行同一辩护行为的同时,在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找出被告人人犯罪的症结所在,其犯罪的原因、动机和目的,并利用整个辩护过程向被告人及其社会揭示被告人犯罪时的心理上错误和认识上的错误;从而达到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达到了教育被告人本人和预防社会上其他人再犯类似之罪的目的,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实现价值的优化。
      二、价值工程(VE)与民事代理
      律师在担任民事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时,应当运用价值工程(VE)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开展工作。即应当对自己的代理行为开展价值分析,以使自己的行为比原一般行为获得更好更多的效益。
      例如:律师在担任婚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运用价值工程(VE)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坚持“维护法的尊严” 、“维护社会安定” 、“维护家庭和睦”的原则,在保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极力维护当事人已经组成的家庭,使当事人双方“言归于好” 。对于有第三者插足的案件,还应当批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使之悔过自新;或者在当事人离异时,力促双方不要“反目成仇”并处理好对其家庭成员的抚养(赡养、扶养)问题。这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安定,也实现了律师自身价值和行为价值的优化。同理,律师担任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时,也应当依以上原理和思想方法实施代理行为。
      再如:律师担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时,也应当坚持“维护法的尊严” 、“维护社会安定” 和“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研究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矛盾的“症结”所在,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使案件不经诉讼而化解,从而获得“维护了法的尊严” 、“维护了社会安定” 、“维护了当事人利益”等多重效益,实现了律师自身价值和律师整体价值的优化。因此,律师应当切记“不要把自己‘融于’一方当事人之中”即“把自己当成了一方当事人” ,不可以“帮一方当事人‘打胜官司’”为原则。
      对于当事人间积怨很深或者矛盾很大的普通的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分歧和大、不宜调解结案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积极帮助或者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通过诉讼教育当事人、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问题得到解决。这样,既可以及时解决矛盾、防止矛盾的激化,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的有序发展,也使律师自身和整个律师界的价值得到优化。
      三、价值工程(VE)与行政诉讼代理
依照价值工程(VE)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律师担任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社会效益第一”原则,以自身的代理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优化自身和整个律师工作的价值。
      律师担任行政案件被告方(一般为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时,应当运用价值工程(VE)的工作原理和思想方法,对自己的代理行为进行价值分析,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委托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作出准确分析。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案件,应当劝解委托方实事求是地对待自己的错误,及时纠正,同时劝说原告撤回诉讼,以化解纠纷。这样一来,我们既维护了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知错必改的优良作风,从而获得好的多重性的社会效益。
      对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错误而行政相对方无理缠讼的案件,代理律师应当既坚持摆事实、讲道理、讲法理,又要教育行政相对方认识自己的错误,从而体现出律师工作价值的优化。
      反之,律师担任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方(一般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诉讼代理人时,对于行政机关之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案件,应当劝说委托人撤回诉讼,正确对待自己的错误,使之自觉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的安定,同时也减少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或者行政机关具体办案人有违法行为的案件,则要极力为委托人主持正义和公道,揭露行政机关中不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但要力争原告人胜诉,还要使行政机关中不法人员受到必要的教育和必要的制裁!这样,就使律师自己的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律师、律师界价值的优化。
      此外,在律师业务的很多方面,还有很多可以运用价值工程(VE)的原理和思想方法的例证,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价值工程(VE)的原理和思想方法,不但适用于工业、商业、建筑业……,也同样适用于律师和整个司法工作,包括检察、审判、公安、劳改劳教等工作。
      笔者还认为:价值工程的概念的外延,也应当随着价值工程(VE)的原理和思想方法的广泛应用而逐步扩大。“价值”也应当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反映为货币或者物质的,可以用数字表示或计算的价值;另一类则是不能用数字表示或计算的,反映为潜在的或精神方面的价值,如为企业或者社会避免了的损失、社会风尚的优化等等。对于具体的人的价值来讲,笔者认为:人的有用性就是人的价值;一个人为人类和社会贡献的越多越大,其价值也就越高。
      就律师乃至整个司法工作而论,律师乃至整个司法工作者,对于自己的每一项工作,都应当充分运用价值工程(VE)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价值分析,在取得经济效益和多方面社会效益中,实现律师乃至整个司法工作的价值和行业价值的优化。
      基于此,我们的各行各业在开展各自的工作之始,就应当利用价值工程(VE)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对自己的工作开展价值分析,尔后选择费用低或者工作量小但是能产生高的效益(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作方式或者方法开展工作,以求得用较低的消耗取得较高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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