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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法官缘何仍可稳坐马鞍

发布日期:2010-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官在德国社会历来都是一种受人尊敬的职业,不但待遇优厚,社会地位崇高,手捧终身制的“金饭碗”,而且还享受着令人羡慕的高度的“职业自由”———每星期最多安排两天庭审,其余时间都可自由安排,甚至就连办案都可在家进行……而前不久,德国联邦法院作出的一例判决,竟然为“懒”法官们再度撑起了保护伞。不过,在所谓“懒”法官现象的背后,亦有着深层次的法律和文化的积淀与内蕴

  法官在德国社会是一种非常受人尊敬的职业。据德国公务员协会2009年委托调查的结果显示,在现今的29种职业当中,法官所享有的声望仅次于消防人员、医护人员、飞行员和医生之后,位居第五。德国的法官不仅在收入上属于中上阶层,而且一旦通过三年或五年的考核期被任命为终身制后,就等于捧上了“金饭碗”,不用担心失业,退休后还可以拿到一笔丰厚的养老金,一辈子享受优越的福利待遇。

  除此之外,更令很多人羡慕的则是法官这一职业的自由性。德国宪法确立了法官独立性的制度,虽然其本意是确保法官办案不受政府、组织、机构和任何政党的干涉,但这一制度延伸的结果是,法官的工作方式也非常自由。比如,法官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庭审的时间也由办案的法官完全自己确定。一般情况下,法官一周最多安排两天的庭审,只有在庭审和合议庭开会时法官必须到法院上班,其余时间都可自由安排,甚至就连案件都可以在家中办理。至于法官如何审案,如何写判决书,自然也没有人能够干涉,唯有通过当事人上诉的方式,才能由上一级法院对法官的判决做出审查。由此可想而知,在如今的经济形势之下,这种既没有老板,也不需要坐班的高薪工作绝对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职业。而前不久,德国联邦法院作出的一个判决,更是让人对法官的待遇“羡慕不已”。

  事情是这样的:某一劳工法院的法官T在四年当中共作出了230项判决,但其中的185项判决都没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即口头宣判后三个星期内作出判决书并交付给秘书处。其中相当一部分,T甚至花了近半年的时间才能写好判决书。法院院长在注意到这一现象后,便开始特别观察T,随后发现T完全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和自主性。比如,在庭审时T常常是任凭当事人和其代理人滔滔不绝地自行陈词,而不指出解决案件的关键,让人丝毫看不出他是作为法官在主导庭审的进行,更像是一名在访谈节目中睡着了的主持人。并且,T在作出和最高法院判例不一致的判决时,也从不对此作出特别解释。因此,法院院长在对T作出的工作评价中详细历数了T的如上不是,并作出总结,认为T不愿做出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行为。

  孰料,这一评价竟然令T大为光火,他认为,院长无权对他作出这样的评价,故此起诉到州法院,要求取消这份评价。在州法院败诉后T仍不肯罢休,随即又上诉到了联邦法院。没想到,联邦法院的法官们竟然一致站到了他们的“懒”同行一边,认为T所在的法院院长作出的评价,明显是对T的行为和人身做出了过于强烈的“攻击”,而这些行为恰恰是一名法官工作的核心部分,应当受到宪法确定的法官独立性制度的保护。因此,法院院长虽然有权对其所属法官实施业务监督,但所有受法官独立性制度保护的内容,都不属于业务监督的范畴。

  当然,大多数法官在德国都有着良好的声望和形象,像上面这样的“懒”法官还是为数甚少的。那么,这样一个自由的、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的司法体系又如何能确保其法官执法公正廉洁,不徇私枉法呢?归结起来,笔者认为其原因大致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从民族性格来看,德国人普遍喜欢墨守陈规。众所周知,德国人的刻板和保守是出了名的,就是因为德国人喜欢为自己定规矩,而一旦定了下了,就会一丝不苟地去遵循。连普通百姓大多都是这样,就更不用说是受过严格法律教育的法官了。二是高薪养廉。从19世纪普鲁士王国开始崛起时,德国就采取高薪养廉的政策,这个传统也一直延续到了今天。在德国,法官虽然因为其独立性不被称为公务员,但却享受和公务员同等的福利待遇。有了高工资,生活优越,不用担心失业和养老金,也就自然减少了受到其他利益诱惑的机会。三是任命法官的门槛很高,这样就使得法官原则上都具有高素质、高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勤恳高效的工作风格。对于每一名法官来说,生存在这种无形的社会压力之下,为了保持和同行的一致,他也必须始终严格要求自己。

  在德国,申请当法官首先必须在两次司法考试中每一次都以优异成绩通过,而大约只有18%的法律毕业生可以达到这一硬性要求。然后,申请人要和法院院长及法院其他代表进行长时间的面谈。申请人只有在通过面谈后,才由法院决定将其提名到州法官选举委员会。州法官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州司法部的代表、各政党在州议会的几名代表、律师和来自不同法院的法官组成,在其对法院提名的候选人资料进行讨论后,再通过不记名和多数票制的方式确定候选人是否可以成为法官。至于法官的录取比例,则依据各州的吸引力不等通常为二百到三百分之一。在成为法官后,经过三年或五年的考核期,就可被任命为终身制的法官。但每三年或五年,法院院长对其下属法官都要作出工作评价,这种工作评价仅为法官职位晋升的标准,对工资、福利等待遇并没有影响。总之,一旦成为终身制法官后,法官其实就没什么可担忧的了。

  然而,作为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一个职业群体,想要始终保证在办案过程中的公正和效率,就必须不断自我要求,保持其专业和道德水准。目前,这种隐藏式的监督机制在德国的司法机构中还在较为有效地运转着,但我们不知道,如果“懒”法官不再只是个别现象,而是成为普遍现象存在的话,德国人是否还会继续信赖法官,信赖这样一种无形的监督机制。

  (陈颖  德国汉堡大学法学硕士,持有德国律师资格,中德法律家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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