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村委会,上诉状内容补充
发布日期:2010-04-06 作者:110网律师
上诉状内容补充
一、一审判决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得以公正判决的基础丧失。
《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由被告制作,并由其保存,作为本案关键证据,按举证规则,应由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再由人民法院在庭审中组织质证,验明真伪。原件是指非由复制、拷贝而形成的原始记录载体。被告由于拿不出原件(一但拿出,其伪造行为将大白于天下),于是将一份《内容》的复印件谎称为“原件”当庭出示,但其行为被原告当庭戳穿。而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本用肉眼即可辩别其是原件或复印件,但是其在判决书中却黑白颠倒,将复印件认定为原件,这纯属“指鹿为马”。
二、一审判决偷换概念,将“原件笔迹”与原告字形一致的光学拷贝而成的“复印件笔迹”混为一谈。
由于原告十分确定地认为,自己并未在《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原件上签名,只在白纸上签过名。然而,被告出示的《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复印件)上却有原告的名字。对于该字体的出现,原告经仔细查验仅表示其“笔迹动作特征”及“运笔笔画”与原告平时的签名一致,并未明确承认《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原件)最后一页的“林月星”三字由其所签。由于不能排除复印件上的名字是由被告从其它地方套印的合理怀疑,且原件的笔墨与复印机械墨是有明显差异的,此种差异根本无需申请鉴定即可辩别,根本无需申请“同时形成”鉴定。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就此认定原告确曾在《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上签过名。
然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出原告已“自认”签名为真的认定纯属自欺。
三、一审法院通知原告申请鉴定,原告之所以拒绝是属合理“避险”。
一审法院对本案一拖再拖,迟迟不肯判决不是因为确定不了签名的真伪,而是因为与当地村委及镇政府有连带关系。由于被告不能提供《章家埠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原件,而复印件上的签字确与原告平时签字外形一致。被告提供复印件却声称是原件,确认是否为原件是法院的审理职责,法院在庭审中和被告一唱一和,也称复印件为“原件”,并欲将此复印件作为鉴定素材与原告签字进行比对,照此申请司法鉴定。如原告按其要求申请,其结果必然是对原告不利,这样,原告将永无胜诉可能,考虑到这种结果,原告才拒绝鉴定。如被告能拿出真正的原件,原告肯定愿意申请鉴定,恐怕真正的原件只是一堆由伪造者造假完毕所剩下的纸片及残屑。鉴定与不鉴定之间对于原告,只是一个二难选择。一审法院之所以将未提出鉴定申请作为判决的重要理由,只是为枉法裁判所穿的一件漂亮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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