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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发布日期:2010-04-10    作者:薛群英律师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一、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
所谓医疗机构,是指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教学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单位。从概念上看,医疗机构不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从广义上讲,由于计划生育机构也从事“医疗”活动,因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属于医疗机构的范畴。
医疗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一)医疗机构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这是医疗机构的最基本特征,其他所有机构都不具备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这一特征。医疗机构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也负有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职责(义务)。如果其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将受到社会的谴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甚至法律的制裁。
(二)医疗机构的主要活动是疾病诊断、治疗、教学和紧急救护的活动。这是医疗机构的又一个明显特征。在我国,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职责(义务),其主要活动当然是疾病诊断、治疗、紧急救护。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医疗机构,在其履行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职责(义务)的同时,也承担着临床教学、培养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务,并且,该任务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三)在我国。现有医疗机构主要表现为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保健院、民族医门诊部、临床检验中心、以及急救站等医疗单位,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担负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疗义务,所以,其也应当属于医疗机构的一部分,最低也属于医疗相关机构。
(四)在我国,医疗机构也是维护国家卫生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构。也就是说,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不是单纯的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其还担负着维护国家卫生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命,如果没有这些机构,国家和人民的卫生安全、身体健康就得不到保障,疾病就得不到救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也就无从谈起。
二、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原则
所谓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原则,是指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依法设置,依法审批、登记,非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述可见,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第一步就是要经审查批准并取得批准书、进行登记,才可执业。否则,就没有资格办理其他手续或者执业,即体现了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原则。
(二)依法执业原则
所谓依法执业原则,是指已经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业务、管理药品、施行手术等;必须严格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要求执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对于这一原则,我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有关部门认真监督原则
有关部门认真监督原则,是指负有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经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指导、评估、综合评价,对大不到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的原则。
三、医疗机构的分类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冠名为医院的医疗单位: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心医院等;
(二)专门妇幼保健的医院:妇幼保健院;
(三)基层医疗主要单位: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休养、疗养性质的医疗机构:疗养院;
(五)城市社区医疗单位: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社区与企业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站)、卫生站;
(七)乡村医疗单位:村卫生室(所)、保健站;
(八)紧急救护医疗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专门检验机构: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门性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以护理为主的医疗机构: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我们认为,其他诊疗机构应当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国境卫生检验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学科研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和教学实践的教学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美容服务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军队编外医疗卫生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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