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行逆驶”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0-04-22 作者:李庆山律师
同时,这个赔偿标准也为生命标注了不同的价格。这显然违反了生命权等值的基本法则。正是基于生命等值的认识,安徽省高院前不久宣布:“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或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社会舆论普遍对这个“同命同价”的“新规”予以赞赏,被认为具有“零突破”的示范价值。
而山东的这个赔偿标准显然与人们所认同的上述进步之举相悖。再者,受害者们也许创造的财富有多少之别,但高收入和低收入者在被撞伤后接受救治的费用是没有差别的,他承担的家庭责任是一样的。这种相同的责任必然要求同等赔偿的权力。
任何规范社会秩序的法律法规都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不能苛求它最初的绝对公平合理,但我们必须往公正、人性的方向迈进,而不是“倒行逆驶”。
转型国家要改的“旧规制”实在不少,构建和谐社会之诚意,只有在“改”的过程中才能为百姓所认同。令人欣慰的是,我们的政府正朝这个目标努力。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就废止“同命不同价”的司法旧规而紧锣密鼓地筹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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