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劳动纠纷 >> 查看资料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范围及计提标准

发布日期:2010-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机关、团体的行政方面,都应向工会拨交经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在计算拨交工会经费时,仍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工发总字[1984]45号通知和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内拨交工会经费。

  (3)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时,按照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拨交。

  (4)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

  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了一定时期职工从单位内得到的全部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