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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案件地域管辖

发布日期:2010-05-12    作者:陈晓云律师
缔约过失责任是学理概念,是作为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补充责任出现,即通常情况下,不法行为的出现,要么可追究其侵权责任,要么可追究其违约责任,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有时并不能囊括所有的违法行为,比如,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因一方的不法行为致另一方受损害时,受损害一方不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也不能追究其侵权责任时,缔约过失责任才有必要。
司法实践中,由于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在合同法里,因此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下,缔约过失案件均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案件立案管辖的有关规定。
缔约过失案件立案管辖一刀切的做法确实简单易行,但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到缔约过失案件类型多样化,有违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管辖制度的初衷,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立案管辖选择权,不便当事人诉讼,也不利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来看,缔约过失可分为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对于后两种缔约过失责任,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因此根据合同性质能知道合同履行地,故适用民事诉讼法合同案件一般地域管辖,可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的立案管辖选择权不会受到限制。但对于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案件,由于合同并未成立,因此,再去根据尚未成立的合同去确定合同履行地就非常牵强,加之,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已经蕴含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甚至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如果,对于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则只能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而从根本限制了当事人的管辖选择权。
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地域管辖应如何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地域管辖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合同案件地域管辖或是侵权案件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合同案件立案管辖规定。虽然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在学理上为并列,但在民事诉讼法中,分别规定了合同案件、侵权案件的立案管辖,并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专门规定。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虽然规定在合同法中,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同案件并不包括所有的缔约过失案件。从民事诉讼法合同案件一般地域管辖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的合同案件均是合同成立后的案件,因此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案件就不在其中。
第三,即使是生效合同案件,合同法也规定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存时,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管辖。
最后,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大多数情况下侵害的是当事人的既存合同权利,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行为的不法性、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至于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依赖关系则在所不问。

(陈晓云律师,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2008年2月23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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