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贷款”受阻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0-05-15 作者:滕月辉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此一般会约定:买房人如以按揭支付购房款,申请贷款的成数以银行的最终批复为准,如果因贷款申请人自身原因(资料不齐、信用记录不良)导致银行拒绝下款,或者实际下款成数低于申请的成数,贷款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内配合银行完成手续或以现金补足房款。否则,卖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没收定金。此种约定,从卖方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来说无可厚非,按揭只是房款的支付方式之一,信贷政策收紧在法律上难以认定不可抗力,购房人不能以此作为对抗迟延付款的理由,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上述情况的最大受害者是买房人,那么如何尽量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在购房之前,先与银行充分沟通,最好进行预审,对贷款的成数和放款的时间提前了解清楚,不要贸然的签约下定。
2、根据银行放款的时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要留足一定的富余。
3、如果银行贷款“明确受阻”应及时撤件,并寻求向其他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同时,积极和卖方协商延长付款时间,并书面确认。
4、银行拒绝下款又无力筹款时,和卖方协商解除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可能您也看出,买方的地位很被动,因此,提高风险意识,多跑多问,防范未然可能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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