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拆受伤的总是公民权利
发布日期:2010-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房子代表着民众的一种私权,就好比人的生命权一样———把身体误杀了,补上伤口,但很可能照样剥夺了人的生命权,同理,把房子的“伤口”补上,依然伤害了主人的私权。如果但凡被误伤了私权的,给点补偿就够了(补偿的钱来自纳税人),私权的地位无形中被降低了。
私权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房子这个财产权已经被拆迁队误伤,至于人身权也差点被误伤———拆迁队不管里面有没有人,连房上有无标志也不仔细看,就拆迁,这样的方式,谁敢保证哪天就不把房内的人也给误伤了呢?
《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看来,有关方面赔偿他人损失是情理之中的,但要不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呢?恐怕现实和理论还有不小的差距。
公权的行使应以对私权的保护和善待为前提,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根本。但在现实中我们不难看到,强大的公权力有可能从保障私权利转化为对私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显然,尊重私权在很多部门的眼里恐怕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还缺乏对私权应有的敬畏和尊重。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除了对公职人员不断普法教育外,适当地规范公权力才是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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