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权利砝码解决“民告官”难
发布日期:2010-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生活中的“民告官”难,可以说体现于诉讼的自始至终。在立案环节上,比较典型的例子,是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下发文件,对涉及面广或敏感性强的棘手难缠的13类案件不予受理,将一大批行政诉讼案拒之门外;再看审理环节,纵观近年来法院的审理过程不难发现:法院常常忽略不当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反而在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与“对象不特定”之间、在行政的“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之间纠缠概念,在证据采信上利用自身裁量权偏袒行政单位;在执行环节,即使百姓胜诉,但在“执行难”的大背景下,行政案的“执行难”尤其尖锐。
民告官难,最根本的,是难在了民众的权利贫困上———普通公民根本没有和行政机关平等对话的权利,法院又基本不能为其依法做主。正是因为民众的权利被广泛忽视,针对民众权利的法律条文才粗疏笼统,许多民告官的案件才由少积多,由小变大。
在这个专项治理的部署中,有几个提法引人注意:一是防止把“大局”地方化,以“大局”、“稳定”为借口排斥司法监督的倾向;二是摒弃“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的错误认识,不姑息迁就违法行政行为,不迎合屈服于各种非法干预;三是克服“纠错不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错误认识,坚持有错必纠,避免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毫无疑问,上述“防止”说,是对那些把大局、稳定与必要司法监督相对立意识的拨乱反正;“摒弃”说,是对那些有意无意把司法机关作为行政附庸观念的澄清;“克服”说,是向一些司法人士以“法之化身”的自私与狭隘开刀。以往该防止的没防止,该摒弃的没摒弃,该克服的没克服,直接结果是应当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法院违心迁就、违法办案,或者审判效率不高、久拖不结。
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固然值得称道。但是最根本的还是应该从制度、人文环境上,保障公民的告官行为,遏制政府的违法行政。只有真正“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成为没有风险、可操作性强的社会常态,只有进一步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行政官司在正常司法程序下被普遍地有效审理,围绕于此的申诉上访才能真正降下来,社会稳定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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