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接触井盖侧翻 井盖所有权人担责
发布日期:2010-06-09 作者:110网律师
李先生驾车与井盖接触,车辆侧翻发生事故导致其身亡。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将井盖的所有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井盖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管理的井盖负有交通安全义务,应当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履行社会安全义务,从而建构社会整体的安全。井盖的所有者没有对涉案的井盖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护、保养,未能尽到管理层面的注意义务,故应赔偿受害人合理的损失。
2009年11月17日03时00分,李先生驾车在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行驶,车辆底部与该路段一井盖发生接触,井盖脱离井口,车辆侧翻,后其被送往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身亡。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无法查清侧翻事故的成因,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井盖的所有权人认为,涉案的井盖可能被他人移动,应当由直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能证明李先生的损害系其所有、管理的井盖所致,也不能证明李先生的死亡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路面的井盖应当认定为人工在道路上所建造的设施中的“其他设施”范围,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此类特殊侵权案件,被告需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方可以免除其责任。对于被告提出井盖可能被他人移动,未能提供相关证据,除此以外,被告也未能提供可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可以证明李先生的死亡系因井盖脱离所致,对因果关系原告已尽到了举证义务。
审理中,被告就李先生事发时是否系安全带提出了鉴定。法院认为,是否系安全带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在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上来分析、考量,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对被告的鉴定申请未予批准。
除此以外,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井盖所有单位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上显示,该单位对井盖没有日常维护规定和责任分工。可见,该单位并未能尽到管理层面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此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韩毅强 段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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