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车辆接触井盖侧翻 井盖所有权人担责

发布日期:2010-06-09    作者:110网律师
车辆接触井盖侧翻 井盖所有权人担责
 
    李先生驾车与井盖接触,车辆侧翻发生事故导致其身亡。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将井盖的所有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井盖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管理的井盖负有交通安全义务,应当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履行社会安全义务,从而建构社会整体的安全。井盖的所有者没有对涉案的井盖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护、保养,未能尽到管理层面的注意义务,故应赔偿受害人合理的损失。
    200911170300分,李先生驾车在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行驶,车辆底部与该路段一井盖发生接触,井盖脱离井口,车辆侧翻,后其被送往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身亡。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无法查清侧翻事故的成因,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井盖的所有权人认为,涉案的井盖可能被他人移动,应当由直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能证明李先生的损害系其所有、管理的井盖所致,也不能证明李先生的死亡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路面的井盖应当认定为人工在道路上所建造的设施中的“其他设施”范围,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此类特殊侵权案件,被告需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方可以免除其责任。对于被告提出井盖可能被他人移动,未能提供相关证据,除此以外,被告也未能提供可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可以证明李先生的死亡系因井盖脱离所致,对因果关系原告已尽到了举证义务。
 
    审理中,被告就李先生事发时是否系安全带提出了鉴定。法院认为,是否系安全带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在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上来分析、考量,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对被告的鉴定申请未予批准。
 
除此以外,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井盖所有单位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上显示,该单位对井盖没有日常维护规定和责任分工。可见,该单位并未能尽到管理层面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此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韩毅强 段昆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