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期间工资是否为计算违约金基数
发布日期:2010-06-17 作者:110网律师
员工在培训期间所得工资是否属于培训费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法律规定的“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是一个兜底条款,认定“其他费用”是否属于培训费用的关键在于该费用是否因培训而产生。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工资是王先生的劳动报酬,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产生,而不是基于培训产生。因此,公司主张将该工资列入培训费用,缺少法律依据。
那么,企业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减少培训员工提前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实,企业可以通过完善自身的薪酬制度和规范培训约束机制来降低风险。比如培训期间可以将原有薪酬划分为基本工资和培训补助,并在培训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培训补助基于培训而产生,属于“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当接受培训的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可有效降低工资损失,增大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其实,不断改善留住人才的政策措施才是企业防范类似风险的上策。出现类似问题,企业应对挑选、吸引、保护人才等机制进行反省,从源头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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