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克扣工伤待遇,职工维权获支持
发布日期:2024-02-21 作者:钟慧律师
案情简介:吴某系柳州某公司员工。2016年9月吴某发生工伤,构成十级伤残。该公司代其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赔偿。吴某获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0000元。2017年5月份,吴某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补偿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55000元。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该公司向社保部门申请吴某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经审核,社保部门发放25000元补助金至公司账户,但公司并没有将该笔补偿金发放给吴某,因此双方发生纠纷。
我代理吴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吴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000元。该公司辩解双方已经签订补偿协议,该协议中补偿金额已包括了该款项,双方有关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终结,并不需要再支付25000元的医疗补偿金。我方提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在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产生的费用,是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协议书中并未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偿款,只能补偿给发生工伤的员工,单位不能占为己有。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判决公司支付吴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000元。
点评:本案是因工伤待遇而发生纠纷。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不知所措,不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也不知能获得哪些赔偿项目,不懂如何计算自己的工伤待遇。本案如不是公司一时疏忽,没有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约定在内,那本案将无法获得胜诉。因此,在发生工伤后,最好能咨询专业人员,切勿一时冲动签下协议书,使自己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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