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0-07-05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裁定书
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牧野区××网吧,住所地新乡市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武××,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方 凯
审判员 黄天文
审判员 冯卓群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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