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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十个可放弃的点

发布日期:2010-07-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通过性考试,考360和考560的效果完全一样,但是,后者可能比前者要多付出数倍的努力,这多出来的数倍的努力如果放到其他领域,会取得比考个560更大的成就,所以,从时间利用的性价比来看,也不值得去看那么多的内容。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该如何选择放弃,以下为笔者总结的司法考试民法复习10个可放弃的知识点。

  放弃点之一:三大本

  “三大本”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主编,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因而深受考生和盗版书商的青睐,但是在下以为,复习司法考试,至少在民法部分可以放弃该书,理由有四:第一,此书废话较多,重点不突出;第二,书中没有例题,欠缺实战性;第三,内容为理论、法条和实例的简单堆砌,缺乏系统性;第四,书中几乎没有归纳总结,不能缩短读者的思维过程。

  当然,三大本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它有以下两点作用,首先,三大本资料比较翔实,加之具有官方背景,可以当字典查阅;其次,最近的命题趋势之一,就是直接从“三大本”中抽取实例和观点作为命题素材,这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具有相当的诱惑力。但笔者以为,就前者而言,攒几个需要查的问题路过书店时候进去看看就得了;就后者而言,从中选取具有可考性的内容是授课教师的任务,考生如果仅仅为了找到几个出原题的点而且花大工夫、下大力气,属于舍本逐末,事倍功半。

  最后,笔者补充一点,复习方法与策略见仁见智,以上属于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放弃点之二:侵权法真题

  历年真题历来是司考复习的重要工具,但是,由于侵权责任法颠覆了以前的侵权法规范,所以,笔者的建议是,对往年的侵权法真题予以放弃。

  如果你不想放弃,那么,你将面临极其复杂繁琐的鉴别工作,首先,哪些题目所依据的法规有变,哪些题目所依据的法规没有变化你要区分清楚,其次,就具体题目而言,哪个选项所依据的法规有变,哪些选项所依据的法规没有变化你也要区分清楚,再次,每道题目所设定的条件都是根据往年的侵权法律规范而设,在侵权责任法下,这些条件有没有发生改变,也是让人困惑的问题。如果你有足够的能力完成这些,另当别论,但是对于相当部分的考生来说,既没有这个时间,也没有这个精力,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吊在这些历史背景已经改变的题目上呢?

  放弃点之三:内容不少但命题很少的知识区域

  符合上述两条件的内容至少包括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除外)和合同法分则中除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租赁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归责原则与解除权除外)。这两个内容的共同点是,阅读量并不少,但是分值非常少,投入与收获相当不成正比,建议放弃。那么,如果你放弃了但是又偏偏考查了,是不是很亏呢?笔者认为,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取舍取舍,要取必先舍,只要你的目标不是满分而是三百六,这些考点“性价比”不高,不值得投入大块时间去学习。

  放弃点之四:非重点的难点知识

  这些内容至少包括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最高额抵押、债务承担中抵消权援引的问题、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的抵销问题等。放弃的理由在于,这些内容的理解难度较大,即使你花费了相当多的时间去学习它,也不一定能将题目做对,既然没有可预期、有把握的收获,又何必那么执着呢?

  放弃点之五:近年已经命题的冷门考点

  司法考试中一个不成文的规律是,如果一个冷门考点近年被考查,那么,接下来的数年里重现的可能性非常之小,例如居间合同、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这些内容“人轻言微”,能考查一次已经相当有面子了,不可能短期内重现,可以大胆放弃。

  放弃点之六:争议问题

  司法考试历来不缺争议问题,那是因为法理上历来就不缺既可自圆其说又立场对立的观点,对于这些内容,很多考生趋之若鹜,喜欢刨根问题,但是法律|教育网认为,这些争议问题例如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代办托运中的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等考察可能性不大,徒增烦恼,不妨放弃。更何况,民法中的观点分歧,并没有像个别学科那样,给考试答案带来很大的影响。

  放弃点之七:理论性较强的内容

  民法每年有理论考查的题目,但是并不意味着复习民法要把最深奥的理论一网打尽。例如,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意思表示的要素(行为意思、表达意识、效果意思)这些内容,你关注过吗?如果没有,恭喜你,继续保持;如果关注了,不要深究,理解最好,不理解,也无所谓。

  放弃点之八:比较复杂,难以准确记忆的法条

  关于此点,举一个例子,那就是今年刚刚出台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添附物的处理,共计多少个法条,内容相似,容易混淆,如果没有很好的区分办法以保证准确记忆,那么,记混了还不如不记,干脆放弃,何如?

  附:这几个法条怎么记?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放弃点之九:立法空白

  此处典型者,如物权法107条,如遗失物的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于第三人,则权利人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有两年的时间限制,如果超出两年,权利人只能向拾得人主张损害赔偿,那么,该遗失物将归属何人?关于此点,立法没有明示,见仁见智,不必深究。

  再比如,物权法19?条,仅仅规定了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可以免责,那么,如果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权,法律后果又将如何?法律也没有明示,同样不须深究。

  放弃点之十:本文观点

  如果你觉得放弃会让你心里不踏实,那么,本文的上述观点全部可以放弃,笔者仅仅阐述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当然可以放弃。

  结论:民法作为大法,很难说将某一块知识全部放弃,但是,就细节而言,有很多可以放弃的内容,放弃这些内容,可以让你集中火力攻击分值较高的高频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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