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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新增重点:高度危险责任

发布日期:2010-07-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民用核设施损害赔偿责任「侵权第70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1)、责任主体: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

  (2)、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或者战争等情形。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侵权第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1)、责任主体: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2)、承担责任的前提:民用航空器在使用中造成他人的损害。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形:①民用航空器在从事旅客货物运输过程当中,对于所载的旅客、货物造成的损害;②民用航空器对于地面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

  (3)、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3、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侵权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1)、责任主体:占有人、使用人。

  (2)、免责事由:包括免除和减轻。完全免除的情形包括: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减轻的事由是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

  4、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侵权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1)、责任主体:经营者。

  (2)、免责事由:包括减轻和免除。只要具有过失(非重大过失)就可以减轻责任。完全免除的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责任「侵权第74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所有人直接管理的情形,有所有人承担责任。

  (2)、所有人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所有人在交给他人管理时有过错的,比如明知他人没有管理的水平依然交付的,与管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侵权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一般情况下的责任主体:非法占有人。

  (2)、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防止他人非法占有者,与非法占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7、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侵权第76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重点掌握免责事由:(1)、故意者:完全免责。 (2)、过失者:可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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