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受伤 车主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0-07-26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同志:2009年10月,孙某在驾驶自有小客车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致乘坐在孙某车上的我受伤。该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和乘坐在孙某车上的我不负此事故责任。我与孙某是朋友关系,我是无偿搭乘孙某的车。现在我想到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其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等损失。请问作为车主的孙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德城区 张松
德州律师尚成志解答:根据你简要叙述的情况,律师认为,本案中作为直接侵权人的孙某应当赔偿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理由是:虽然你系无偿搭乘孙某的车辆,你们之间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是孙某既然同意你搭乘其所有的车辆,孙某就应当负有善良注意的义务。你在孙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实际上你们之间已经构成了侵权的法律关系,孙某应当赔偿你的损失。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搭)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乘车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因车主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作为直接肇事人和车主的孙某应对交通事故致你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不因你是无偿搭乘而免责。当然,考虑到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车人的无偿服务,驾车人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有所限制,要区别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不宜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驾车人依法应予赔偿。综上所述,作为车主的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尚成志律师咨询热线:1395347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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